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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站在第一线和国民党斗争,就真的要有背负十字架的能力,就要能摆脱自私、害怕坐牢,以及亲情纠缠的能力,否则就应该退
第一线!
党外有人主张现在不要批判三位被告,以后再说;有人则表示不忍心批。
为什么要等到以后再说?不
将来官司结果如何,国民党早已是大赢家,党外
现一次政治大走调已是事实、已是结果,有被
烈指责的必要。
为什么不忍心批?政治人
错事本来就是应该被批判,更何况有时候政治人
不容犯第二次错。
再不痛定思痛,党外的前途在哪里?党外还会有让人民以及国民党尊敬及害怕的起码政治格调吗?
(二月七日)
四、我对邓维桢、陈锡福文章的读后
(李敖)
“蓬莱岛案”判决后,当事人黄天福、李逸洋、陈
扁都先后到我家,我站在
义与大义立场上维护,已经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事后演变,令我想起黄遵宪的那首《台湾行》。我为王荣文“远
版公司”编《中国名著
华全集》,第三十册中收有黄遵宪的“人境庐诗草”特别选
《台湾行》这首诗,是有
意的。《台湾行》中写台湾人争取自由,总是虎
蛇尾,到
来
得灰
土脸。《台湾行》最后一段是:
噫吁!悲乎哉!汝全台,昨何忠勇今何怯,万事反复随转睫。平时战守无豫备,曰忠曰义何所恃?
台湾人在转
之间反复、转
之间使你不可捉摸,的确是他们平时
的问题、“预备”不足的问题。

的问题与“预备”不足的问题,在这次“蓬莱岛案”的表现中,已经暴
无遗。
“刑事诉讼法”第三四五条固然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
偶,得为被告之利益独立上诉。”但在法理上,这
上诉,是当事人
陷不自由情况下(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等),才有余地。但陈
扁他们的人
都好好的,这样
的由
偶上诉,就说不通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四六条明定:“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但不得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为什么“不得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这一规定,只规定在律师之类的
上,而不规定在
偶之类的
上呢?因为律师之类不是亲人,难免为了其他原因上下其手,所以特为规定;但
偶之类是亲人,理应不会“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不在话下,不特为规定。如今亲人却爆
冷门,公开“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这不是荒唐吗?
一月二十八日“蓬莱岛三位被告家属独立上诉敬告各界声明”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