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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dquo;蓬莱岛案r(4/5)

要站在第一线和国民党斗争,就真的要有背负十字架的能力,就要能摆脱自私、害怕坐牢,以及亲情纠缠的能力,否则就应该退第一线!

党外有人主张现在不要批判三位被告,以后再说;有人则表示不忍心批。

为什么要等到以后再说?不将来官司结果如何,国民党早已是大赢家,党外现一次政治大走调已是事实、已是结果,有被烈指责的必要。

为什么不忍心批?政治人错事本来就是应该被批判,更何况有时候政治人不容犯第二次错。

再不痛定思痛,党外的前途在哪里?党外还会有让人民以及国民党尊敬及害怕的起码政治格调吗?

(二月七日)

四、我对邓维桢、陈锡福文章的读后

(李敖)

“蓬莱岛案”判决后,当事人黄天福、李逸洋、陈扁都先后到我家,我站在义与大义立场上维护,已经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事后演变,令我想起黄遵宪的那首《台湾行》。我为王荣文“远版公司”编《中国名著华全集》,第三十册中收有黄遵宪的“人境庐诗草”特别选《台湾行》这首诗,是有意的。《台湾行》中写台湾人争取自由,总是虎蛇尾,到得灰土脸。《台湾行》最后一段是:

噫吁!悲乎哉!汝全台,昨何忠勇今何怯,万事反复随转睫。平时战守无豫备,曰忠曰义何所恃?

台湾人在转之间反复、转之间使你不可捉摸,的确是他们平时的问题、“预备”不足的问题。

的问题与“预备”不足的问题,在这次“蓬莱岛案”的表现中,已经暴无遗。

“刑事诉讼法”第三四五条固然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偶,得为被告之利益独立上诉。”但在法理上,这上诉,是当事人陷不自由情况下(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等),才有余地。但陈扁他们的人都好好的,这样的由偶上诉,就说不通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四六条明定:“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但不得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为什么“不得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这一规定,只规定在律师之类的上,而不规定在偶之类的上呢?因为律师之类不是亲人,难免为了其他原因上下其手,所以特为规定;但偶之类是亲人,理应不会“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不在话下,不特为规定。如今亲人却爆冷门,公开“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这不是荒唐吗?

一月二十八日“蓬莱岛三位被告家属独立上诉敬告各界声明”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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