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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
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
,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
…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
制执行外,并得
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
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
,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
有
盖、梁
或墙
,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
或杂项工作
”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
泥板墙、铁门,系建筑
之“杂项工作
”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
…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
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
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
以建筑
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
路
通
理
罚条例”第十条:“
路障碍者,违反
路
通
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
罚外,分别移送该
地方法院检察署
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
路堆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
通之
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
路
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
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
召开“‘总统’霸
”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
扁的注意,并积极切

,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
到监察院陈情时,陈
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
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
,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
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
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
一事,民
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
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
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
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
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
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
“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
行围堵三条巷
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
“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
等,共三条巷
,系既成
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
,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叶遭
行围堵巷
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
二、
既成
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
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总统”暨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
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