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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陈shui扁政见是谎话(4/5)

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制执行外,并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盖、梁或墙,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或杂项工作”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泥板墙、铁门,系建筑之“杂项工作”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以建筑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罚条例”第十条:“路障碍者,违反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罚外,分别移送该地方法院检察署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路堆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通之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召开“‘总统’霸”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扁的注意,并积极切,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到监察院陈情时,陈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一事,民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行围堵三条巷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等,共三条巷,系既成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叶遭行围堵巷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

二、既成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总统”暨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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