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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有巷
废止或改
申请办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发布”的,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现有巷
废止或改
申请案经台北市遭受巷
废止或改
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
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
登报周知。
第十条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
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
理
申请废止或改
,由建筑
理
报经工务局
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拟废止现有巷
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划
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划
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
土地或沿现有巷
两侧土地计划整
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
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划整
使用者。
现有巷
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
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单向
之现有巷
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
准的手法
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
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各大媒
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
制通行,虽经市警局
准通过,亦不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
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
联合指挥中心主
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
、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
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
: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
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复,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划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
之固定
泥板及铁门、铁
,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
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
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
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
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