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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陈shui扁政见是谎话(3/5)

市现有巷废止或改申请办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发布”的,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现有巷废止或改申请案经台北市遭受巷废止或改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登报周知。

第十条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申请废止或改,由建筑报经工务局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拟废止现有巷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划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划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土地或沿现有巷两侧土地计划整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划整使用者。

现有巷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单向之现有巷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准的手法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各大媒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制通行,虽经市警局准通过,亦不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联合指挥中心主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复,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划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之固定泥板及铁门、铁,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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