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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陈shui扁政见是谎话(5/5)

(五)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六)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七)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八)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此致

监察院院长陈

监察院监察委员诸公

陈情人林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监察院函林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号(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台北市议会林议员女士

正本台北市议会林议员女士

副本本院第一组

主旨贵议员陈情案,经台北市政府查复到院,兹检附复函影本乙件,复请查照。

说明:

依据此办监察员阅意见办理。

院长陈履安

三、陈扁复监察院

一、奉大院83。12。2(83)院台壹乙字第九九一号函办理。

二、查本案重庆南路二段五巷设置路障,系因该巷邻“总统”官邸。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经“国安局”以该巷贯穿官邸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国家元首”安全甚,于83。11。16以(83)述复警(六)字第一九七四号函向本府申设临时路障制通行(详附件一)。经本府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后,以该路障确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考量所必需之权宜措施,且相邻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街均可通行,爰依市区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路主机关于必要时,得限制路之使用”于83·11·19以(83)府工养字第八三七六四九一号函复同意备查在案(详附件二)。

三、本案复经“总统府”第三局于83·11·21以华总三()字第一一九六号函(详如附件三)以依“国安局”组织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内容:特勤中心协同有关机关(…警政署…)掌理“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维护,爰申设临时路障理通行,并俟限制原因消失时,当即解除列

四、有关林君等陈诉乙案,查本府系依据“国安局”等申请,并会同各有关单位勘查,并依市区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敬请大院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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