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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钟清。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亦不能尽归本律。故有祖调、正犯、偏犯、傍犯,又有寄杀、侧杀、递杀、顺杀。凡此之类,皆后世声律渎
,各务新奇,律法
散。然就其间亦自有
理,善工皆能言之,此不备纪。
乐有中声,有正声。所谓中声者,声之
至于无穷,声之下亦无穷,而各
十二律。作乐者必求其
下最中之声,不如是不中以致大和之音,应天地之节。所谓正声者,如弦之有十三泛韵,此十二律自然之节也。盈丈之弦,其节亦十三;盈尺之弦,其节亦十三。故琴以为十三徽。不独弦如此,金石亦然。《考工》为磬之法:“已上则磨其耑,已下则磨其旁,磨之至于击而有韵
,即与徽应,过之则復无韵;又磨之至于有韵
,復应以一徽。石无大小,有韵
亦不过十三,犹弦之有十三泛声也。”此天地至理,人不能以毫厘损益其间。近世金石之工,盖未尝及此。不得正声,不足为
;不得中声,不得为乐。
律有四清
,合十二律为十六,故钟磬以十六为一堵。清
所以为止于四者,自黄钟而降,至林钟
、商、角三律,皆用正律,不失尊卑之序。至夷则即以黄钟为角,南品以大吕为角,则民声皆过于君声,须当折而用黄钟、大吕之清
。无
以黄钟为商,太蔟为角。应钟以大吕为商,夹钟为角,不可不用清
,此清
所以有四也。其余徵、羽、自是事、
用变声,过于君声无嫌,自当用正律,此清
所以止于四而不止于五也。君、臣、民用从声,事
用变声,非但义理次序如此,声必如此然后和,亦非人力所能
也。
本朝燕
乐,经五代离
,声律差舛。传闻国初比唐乐
五律;近世乐声渐下,尚
两律。余尝以问教坊老乐工,云:“乐声歳久,势当渐下。”一事验之可见:教坊
,歳月浸
,则声渐差,辄復一易。祖父所用
,今多不可用。唯方响皆是古
。铁
易缩,时加磨莹,铁愈薄而声愈下。乐
须以金石为準;若準方响,则声自当渐变。古人制
,用石与铜,取其不为风雨燥
所移,未尝用铁者,盖有
意焉。律法既亡,金石又不足恃,则声不得不
,亦自然之理也。
古乐钟皆扁,如盒瓦。盖钟圆则声长,扁则声短。声短则节,声长则曲。节短
声皆相
,不成音律。后人不知此意。悉为扁钟,急叩之多晃晃尔,清浊不復可辨。 琴琴弦皆有应声:
弦则应少
,商弦即应少商,其余皆隔四相应。今曲中有声者,须依此用之。
知其应者,先调诸弦令声和,乃剪纸人加弦上,鼓其应弦,则纸人跃,他弦即不动,声律
下苟同,虽在他琴鼓之,应弦亦震,此之谓正声。 乐中有敦、掣、住三声。一敦一住,各当一字。一大字住当二字。一掣减一字。如此迟速方应节,琴瑟亦然。更有折声,唯合字无。折一分、折二分、至于折七八分者皆是。举指有浅
,用气有轻重。如笙箫则全在用气,弦声只在抑
。如中吕
一字、仙吕
五字,皆比他调
半格,方应本调。唯禁伶能知,外方常工多不喻也。
熙宁中,
宴。教坊伶人徐衍奏稽琴,方
酒而一弦绝,衍更不易琴,只用一弦终其曲。自此始为“一弦稽琴格”
律吕
、商、角声各相间一律,至徵声顿间二律,所谓变声也。琴中
、商、角皆用缠弦,至徵则改用平弦,隔一弦鼓之,皆与九徽应,独徵声与十徽应,此皆隔两律法也。古法唯有五音,琴虽增少
、少商,然其用丝各半本律,乃律吕清倍法也。故鼓之六与一应,七与二庆,皆不失本律之声。后世有变
、变徵者,盖自羽声隔八相生再起
,而
生徵虽谓之
、徵、而实非
、徵声也。变
在
、羽之间,变徵在角、徵之间,皆非正声,故其声庞杂破碎,不
本均,
以为郑、卫,但
其清焦,而不復古人纯正之音。惟琴独为正声者,以其无间声以杂之也。世俗之乐,惟务清新,岂復有法度?乌足
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