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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
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
,收藏积滞,必待年俭
贵然后
粜,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
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
,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
量诸路钱谷多寡,分遣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
转移
纳,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绪推之诸路。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常平仓转移法。"诏可。
既而条例司又言:"常平、广惠仓条约,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施行,当议置提举官。"时天下常平钱谷见在一千四百万贯石。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
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安石为帝言天下财利所当开辟敛散者,帝然其说,遂创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安石因请以著作佐郎编校集贤书箱吕惠卿为制置司检详文字,自是专一讲求立为新制,
行青苗之法。苏辙自大名推官上书,召对,亦除条例司检详文字。安石
青苗法示之,辙曰:"以钱贷民,使
息二分,本非为利。然
纳之际,吏缘为
,虽有法不能禁;钱
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晏之言,汉常平法耳,公诚能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会河北转运司
当公事王广廉召议事,广廉尝奏乞度僧牒数千
为本钱,于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
散秋敛,与安石意合。至是,请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苏辙以议不合罢。而诸路提举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务以多散为功。富民不愿取,贫者乃
得之,即令随
等
下品
,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王广廉在河北,一等
给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犹给一千,民间喧然不以为便。广廉
奏谓民皆
呼
德,然言不便者甚众。右正言李常、孙觉乞诏有司毋以
民。时提举府界常平事侯叔献屡督提
府界县镇吕景散钱,景以畿县各有屯兵,岁
课利仅能赡给;又民
尝贷粮五十余万石,尚悉以闻;今条例司又以买陕西盐钞钱五十万缗为青苗钱给散,恐民力不堪。诏送条例司,召提举司官至中书戒谕之。王安石言:"若此,诸路必顾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条例司指挥。"从之。
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
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
。今所立条约,乃自乡
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坊郭
有
业胜质当者亦依乡
例支借。且乡村上等
并坊郭有
业者,乃从来兼并之家,今令多借之钱,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自放钱取息,与初诏绝相违戾。又条约虽禁抑勒,然须得上
为甲
以任之,民愚不虑久远,请时甚易,纳时甚难。故自制下以来,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则上
必不愿请;近下等第与无业客
虽或愿请,必难
纳。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
系书手、典押、耆
长同保均陪之患。
去岁河朔丰稔,米斗不过七八十钱,若乘时多敛,俟贵而粜,不唯合古制,无失陷,兼民被实惠,亦足收其羡赢。今诸仓方籴而提举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籴本尽为青苗钱,则三分之息可为己功,岂暇更恤斯民久远之患?若谓陕西尝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为便,此乃转运司因军储有阙,适自冬及
雨雪及时,麦苗滋盛,定见成熟,行于一时可也。今乃建官置司,以为每岁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岂陕西权宜之比哉?兼初诏且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俟有绪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尽于诸路置使,非陛下忧民、祖宗惠下之意。乞尽罢提举官,第委提
刑狱官依常平旧法施行。
帝袖
琦奏示执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
与之?"安石
然
曰:"苟从其所
,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如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贫弱,置官理财,非所以佐私
,安可谓兴利之臣乎?"曾公亮、陈升之皆言坊郭不当俵钱,与安石论难久之而罢。帝终以琦说为疑,安石遂称疾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