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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
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
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
,海内多事,义仓浸废。乾德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岁输二税,石别收一斗。民饥
贷充
者,县
籍申州,州长吏即计
贷讫,然后奏闻。其后以输送烦劳,罢之。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库
员外郎成肃请福建增置惠民仓,因诏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景德三年,言事者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计
多寡,量留上供钱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
官主之,领于司农寺,三司无辄移用。岁夏秋视市价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而沿边州郡不置。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于是增置司农官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案。大率万
岁籴万石,
虽多,止五万石。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粟。灾伤州郡籴粟,斗毋过百钱。后又诏当职官于元约数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为劳绩。天禧四年,荆湖、川峡、广南皆增置常平仓。五年,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余斛,粜二十四万三千余斛。
景祐中,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
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余万,岁饥不足以救恤。愿自经画增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许之。后又诏:天下常平钱粟,三司转运司皆毋得移用。不数年间,常平积有余而兵
不足,乃命司农寺
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无几矣。
自景祐初畿内饥,诏
常平粟贷中下
,
一斛。庆历中,发京西常平粟振贫民,而聚敛者或增旧价籴粟,
以市恩;皇祐三年,诏诫之。淮南、两浙
量安抚陈升之等言:"灾伤州军乞籴常平仓粟,令于元价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诏止于元籴价
粜。五年,诏曰:"比者湖北岁俭,发常平以济饥者,如闻司农寺复督取,岂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明
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已上
,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
旱减税则免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计以一中郡正税岁
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明
中,饥歉,国家
尽贷饥民则军
不足,故民有
转之患。是时,兼并之家
粟数千石则补吏,是岂以官爵为轻欤?特
民济
,不获已为之尔。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
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
常少。及
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事下有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庆历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
输粟,已而复罢。
其后贾黯又言:"今天下无事,年谷丰熟,民人安乐,父
相保。一遇
旱,则
离死亡,捐弃
路,发仓廪振之则粮不给,课粟富人则力不赡,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民就粟则远近
困。朝廷之臣,郡县之吏,仓卒不知所
,则民饥而死者过半矣。愿放隋制立民社义仓,诏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登,立法劝课蓄积,以备凶灾。此所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
"者也,况取之以为民耶?"下其说诸路以度可否,以为可行才四路,余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
于是黯复上奏曰:"臣尝判尚书刑
,见天下岁断死刑多至四千余人,其间盗贼率十六七,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
旱,枉陷重辟。故臣请复民社义仓,以备凶岁。今诸路所陈,类皆妄议。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
旱,官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臣建此议,
使民有贮积,虽遇
旱,不忧乏
,则人人自
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盗贼之原也。若谓有常平足以振给,则常平之设,盖以准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或遇凶饥,发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费又
公帑,今国用颇乏,所蓄不厚。近岁非无常平,小有
旱,辄
离饿莩,起为盗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给也。若谓置仓廪,敛材木,恐有烦扰,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谋始,愿自朝廷断而行之。"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