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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人,可悉罢之,第其
下,籍为正军,命各万
领征
,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正月,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编民捕猎等
,签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
,二十五
内取军一名,选善骑
者充,官给行资中统钞一锭,仍自备鞍
衣装
仗,编立牌甲,差官
领,前来赴役。”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请粮官军,并通事
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诱之。”命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依旧例月支钱粮。其生券不堪当军者,官给
粮
,屯田
养。
十五年正月,定军官承袭之制。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职,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
侄复代。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
老病死,不在承袭之例。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
承袭。禁长军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扰初附百姓者,俱有罪。云南行省言:“云南旧屯驻蒙古军甚少,遂取渐长成丁怯困都等军,以备
征。云南阔远,多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爨、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军。然其人与中原不同,若赴别地
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
用之。”九月,并军士。初,至元九年签军三万,止择
锐年壮者,不复问其赀产,且无贴
之助,岁久多贫乏不堪。枢密院臣奏,宜纵为民,遂并为一万五千。诸军
投充诸侯王怯怜
、人匠,或托为别
以避其役者,复令为军,有良匠则别而
之。枢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军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
,各增一军,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
府言,往往人死产乏,不能充二军,乞免余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枢密院官议:“诸军官在军籍者,除百
、总把权准军役,其元帅、招讨、万
、总
、千
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正月,罢五翼探
赤重役军。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师。五月,淮西
宣
司官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俾属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行,愿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朝议
编
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惧,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儿请招集,列之行伍,以备征戍。从之。九月,诏河西地未签军之官,及富
有
力者,签军六百人。十月,寿州等
招讨使李铁哥,请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军,其言:“使功不如使过。始南宋未平时,蒙古、诸
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薮。若释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无不一当十者矣。”十一月,罢太原、平
、西京、延安路新签军还籍。
十七年七月,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平江南,募死士愿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
麾下。南北既混一,复散之,其人皆无所归,率群聚剽掠。至是,命诸路招集之,令万
领如故,听范左丞、李
都二人节制。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
为一万五千,取帖
津帖正军充役。四月,置蒙古、汉人、新附军总
。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
丁多帖
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
力,却令津济贴
,其正军仍为军
如故。或正军实系单丁者,许佣雇练习之人应役,丁多者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以亲从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
赤军凡九
征,各奥鲁内复征杂泛徭役,不便。”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军
。六月,禁长军之官,毋得占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军还各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