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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5/5)

称使臣,莫若散之各翼万、千、百、牌甲内领为便。”省院官以闻,有旨,可令问此军:“从脱征虏掠耶?且放散还家耶?”回奏:“众军皆言,自围襄樊渡江以来,与国效力,愿令还家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时有是军,死则以兄弟若承代。有旨,依汉军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枢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行省见悉以付焉。九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者编为守城军。征趾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为镇南王脱宿卫,余悉遣还,别以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戍江西。十月,从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虏军七百人,籍名数,立牌甲,命将官之无军者领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以无室家壮士为盐军,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习凶暴,民患苦之,宜给以衣粮,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严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力者充军,弱者钱,故有正军、贴之籍。行之既久,而者弱,弱者,籍亦如故。其同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从军,而壮家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者,相参统之,以备各镇守。

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回付者,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正军。”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议:“诸军官万、千、百等,或治军有法、镇守无虞、铠仗完、差役均平、军无逃窜者,许所司荐举以闻,不次擢用。诸军吏之长,非有上司之命,毋擅离职。诸长军者,及蒙古、汉军,毋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调军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汉人一十名;万、千、百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镇抚止用听探外,亦不得多余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司。初,西川也速迭儿、、帖木儿等所统探赤军,自壬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桑哥奏属土番宣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之籍,至是复改属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赤因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等言:“国制,行省佐贰及宣使不得提调军,若遥授平章、扬州宣使阿怜帖木儿者,尝与成宗同母,故得行之,非常宪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国制,勿令提调。”制可。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李哥等四百为民。初,李哥等四百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丽林衍及乃颜叛,皆尝签为军。至元八年置军籍,以李哥等非七十二万内军数,复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复奏为军。至是,省官以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后枢密复奏,竟以为军。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长者二员,得佩虎符,提调军,余佐贰者不得预,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云南省言,本省籍军士之力,以办集钱谷,遇有调遣,则省官亲率众上,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领军务,视他省为不同。臣等议,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颁赐之。”制可。

二年正月,诏:“云南省镇远方,掌边务,凡事涉军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须同署押,其长官二员,复与哈必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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