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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决犯人,在未时之前完成。”皇帝应允。
七年,定下规则,重罪犯有冤情,家属在其
决前一天击登闻鼓,第二天午时前下达结论,过午时即行刑,不再回奏。
南京
决罪囚,则没有刑科覆奏之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
上奏三个拟立即
决的案犯,大理寺已审查通过,皇上将其下达法司讨论,法司上奏说:“在京的重罪犯,间或有立即
决的,审查通过后奏请,到刑科三覆奏之后,还有蒙恩典仍旧叫监禁等候会审的。
南京没有覆奏之例,请求等秋后审判完毕,分类上奏待皇上定夺。
若有罪大恶极,难依常例报批的,另写奏章请旨
决,书写成诏令。”皇帝下诏认可。
各省
决囚犯,永乐元年有定制,有百人以上的死囚,皇帝派御史监督审判执行。
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派遣监督审判
决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达所在地,限期向皇帝复命。
凡遇到大庆典和灾荒年都要大赦天下,然而赦罪分常赦、不赦和特赦三
。
犯十恶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
律文规定:“赦免
狱以临时定罪名,特赦免罪或降等减刑从轻
理的,不在此例。”十恶之中,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条例内,这是不赦者也得赦。
若传旨施行赦免,不另定罪名的,则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办理。
从仁宗开始订立三十五条赦令,都是杨士奇代为起草的。
其条令完全废除了永乐年间的弊政,历代嗣君都遵从它。
凡是不便于民众的先朝法规,都援引先君的遣诏或登极诏革除。
凡是将被赦前的事情当罪行告发别人犯罪的,用所告之罪反判惩治他。
弘治元年,有名叫吕梁山的小民等四人,犯偷窃抢劫杀人罪被判死刑,遇大赦,都御史
文升请求将他们免死戍边,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斩决。
世宗虽然屡屡下令停刑,却对于不能赦免的更加谨慎。
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请求原宥在“议大礼”要案中犯事和
言的诸臣,皇帝愈加
持不允许。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辖惨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发
到长城以北,皇帝却专门下令
诏书赦免,反而责备王廷相等违诏。
四十一年,三殿落成,群臣请求颁发大赦令。
皇帝说:“赦免是小人的庆幸。”不答应。
穆宗即位皇恩浩
,苦役
放的人犯即使已到发
地,都允许释放返回,那些地方是诸臣被贬谪的
放地。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总述于下。
太祖开国之初,以元末官吏贪婪为戒,以重法严厉惩治贪赃官吏,将各司犯法者名单张贴在申明亭里,以示警戒。
又命令刑
,凡是官吏犯贪赃罪的,先宽宥复职,将其遇错书写在家门上,令其自我反省。
持不改的,依法论罪。
皇帝多次颁发犯谕、戒谕和榜谕,都以刑罚垂示,布告天下。
到十八年写成《大诰》,作序
:“各职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务私事者,一定要穷究其原委并办其罪。”所惩治的犯三《诰》所列凌迟、砍
示众、灭族之罪者,至少千百人,弃市以下罪犯数以万计。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切断手指表示
决不
官,苏州人才姚
和王谟被官府征召而不到任,全都诛杀而没收其家产,亲属为
。
“天下士大夫不为君用”的罪名由此而设。
其《三编》稍为宽容些,然而其所记载的
士、监生的罪名繁多,从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
幸丽都没有
死,大都
着斩罪还职
事。
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贪污的起源,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死罪之首。
郭桓,是
侍郎。
皇帝怀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郭桓同伙牟利,自六
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
死,脏银七百万两,犯官供词牵连直隶省诸官吏,拘捕
死者数万人。
查赃款窝藏之
遍天下,民间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产。
当时的人全都归咎于御史余
和丁廷举。
有人以此
言,皇帝于是亲手写诏书列数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审刑昊庸等人以极刑,以压天下之怨,说:“朕下诏主
官员查
邪,不料又生
邪扰害我百姓,今后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宽宥。”在此案之前十五年,空印之案发。
每年布政司和府州县官吏要到卢
验
钱粮、军需诸事,因为路逮,预备盖有官印的空白文书,遇到
驳回原拟钱
数即改写在空印文书内,习以为常。
等到此事
,皇帝怀疑其中有人
坏事,大怒,诸长吏判
死刑,副职打一百
发
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申诉冤情,又杖责一顿发
戍边。
以上两案所杀的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
而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受株连被
死者将近四万。
然而有时也
据国家大
,有所宽赦。
沅陵知县张杰犯罪罚输作,自言其母贺氏,在元末
世而守节,目前年老无人赡养。
皇帝说这可以激励风俗,特别赦免了他,给他俸禄,使其能对母亲养老送终。
给事中彭与民犯法被拘捕,其父为他上表诉说哀情。
皇上立即释放了他,而且还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
有一个死囚犯,其妻妾来诉说丈夫的冤枉,法司请求将其妻妾黥面。
皇帝认为妻妾为丈夫申诉,是其职分,不治她们的罪。
都察院判
二十四人死刑,皇帝命令群臣审讯,发现有蒙冤的,减少了几个死囚。
真州有十八个小民图谋不轨,全
死,而释放了那些母
当连坐的人。
任用峻刻官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之辈,后来大都因得罪
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