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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杖打一百下,钞票赎金是六贯,和例钞折合银
相比,不及一分,似太轻了。
律钞和例钞既然贯数不同,则折合银
也应当不同。
请允许改定
规则,凡属收赎的,每一贯宝钞折合一分二厘五毫银
。
如笞打十下,需赎金钞六百文,则折合银
七厘五毫,
据罪行的轻重递加计算赎罪金额。”皇帝依从其奏,下令朝廷内外审案的各衙门,全
依此例办案。
这时又重修审案条例,上奏议定赎罪办法。
在京城的囚犯则有
工、每笞十下,罚
工一月,折合三钱银
。
罪至苦役五年,折合十八两银
。
运囚粮、每笞十下,为五斗米,折合二钱五分银
。
罪至判苦役五年,
五十石米,折合银
二十五两。
运灰、每笞十下,运一千二百斤,折合一两二钱六分银
。
罪至苦役五年,运六万斤,折合六十三两银
。
运砖、每笞十下,运七十块砖,折合九钱一分银
。
罪至苦役五年,运三
块砖,折合三十九两银
。
运
和炭五等。
每笞十下,逗二百斤,折合四钱银
。
罪至苦役五年,运八千五百斤,折合十七雨银
。
罚中运灰最重,运炭最轻。
京城以外的人犯则分有财力和稍有财力二等。
起初有颇有财力、次有财力等名称,因御史上奏而除去。
其中有财力者,比照在京运囚粮
理。
每逗五斗米,
纳一石谷。
先折银
库,后折谷
仓。
稍有财力者,比照在京
工,以年月折算赎金。
确实有财力的女犯与命妇、军官正妻,及
条例难以如实行刑的人,赎罪应铜钱和宝钞兼收的,笞刑、杖刑每十下,折合收银
一钱。
其中老幼残病、妇女及占星先生等余罪
罚金赎罪的,每笞十下合六百文钱,折合收银
七厘五毫。
于是纳赎金轻重均衡,天下都称适用。
到万历十三年,又加以重申,因而成为固定制度。
凡是
法律赎罪的,如已经学成能独立I作的占星先生,犯苦役和
放罪的,执行杖刑一百,余下的惩罚
金赎罪。
妇人犯苦役和
放罪,执行杖刑一百,余下的惩罚
金赎罪。
如判杖刑六十下,苦役一年,全
赎钞是十二贯,除执行杖刑抵偿掉六贯,剩下的六贯折合银
七分五厘。
其余类推。
那些执行杖刑一百下的确有财力者又
例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合收铜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残疾患病的人犯了
放以下的罪,
赎金赎罪;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病重的,犯抢劫、伤人罪,亦
赎金赎罪。
凡是犯罪时役老没患病,事情败
时已老已患病的,依年老患病者论
;犯罪时幼小,事情败
时已长大的,依幼小者论
,均可纳金赎罪。
如果六十九岁以前犯罪,七十岁时事情败
,或者设患病时犯罪,残疾患病后事
,得以依老者病者条件
赎金。
其它如七十九岁以下犯死罪,八十岁事
,或者残疾患病时犯罪,病重时事
,得以归
上奏请示类。
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事
,得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在纳金赎罪之例。
如果在服苦役的年限内老或病,亦照此办理。
例如
杖刑六十下,苦役一年,一个月之后犯人年老或患病,全
赎钞合计十二贯。
除已受刑六十杖,抵销三贯六百文,剩下苦役一年,合八贯四百文。
苦役每月需赎钞七百文,既已服役一个月,抵销七百文,其余十一个月,应收赎金七贯七百文。
其余类推。
老幼残病
金赎罪,惟有杂犯判五年的仍然判服刑。
大抵在明初时,如果真犯了死罪,就不可以苦役论
。
诬告条例,假若告两事以上,所诬陷的轻罪是真的而重罪是假的,或者告一事,将轻罪诬说为重罪,已判决执行的要完全抵去剩罪,没有执行的若该受笞刑杖刑,可
赎金赎罪,判苦役
放先杖打一百下,其余的刑罚也允许
赎金赎罪。
例如因诬告罪被笞三十下,其中十下已经执行,则抵去这
分赎金。
剩下二十下汝了结,
纳一贯二百文赎金。
如因诬告罪判杖刑六十下,其中已经执行杖刑二十下,这
分赎金全
抵销,剩下四十杖汝了结,
纳二贯四百文赎金。
如因诬告罪判杖刑六十下,苦役一年,其中已执行杖刑五十下,这
分赎金全
抵销,剩杖刑十下、苦役一年的罪未
罚。
苦役一年,折合
十杖,总共七十杖,
纳赎金四贯二百文。
如诬告者判杖刑一百下,
放二千里,其中只执行了六十杖和一年苦役,以总共服苦役四年论,逭
分赎金全
抵销,剩杖刑四十下、苦役三年的罪未
罚。
据连苦役折合杖敷
放加一等计算,共有杖刑二百二十下。
除去实际已经执行六十杖和苦役一年折合六十杖,剩下一百杖,需赎钞六贯。
若要计算剩罪,其罪超过一百杖以上,必须执行一百杖,余下的方纔让其纳钱赎罪。
又过失伤人罪,比照斗殴伤人罪依法律纳钱赎罪。
过失伤人致死,
杂犯的斩刑绞刑纳赎金钞四十二贯。
其中钞占八成,应是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占二成,为八千四百文,赔付死者家属。
已服苦役五年,再犯苦役罪,纳金赎罪。
寅钞三十六贯。
若是判了苦役
放,而需留在家襄赡养父母,只执行杖刑一百下,其余的罪纳金赎罪。
法律规定如实打一百杖,不准折合金钱赎罪。
然后
据苦役或
放的年限,
老幼赎罪的方法办。
此法自英宗时下诏主
官吏开始施行,后来成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