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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银
。
以六钱银
,同例钞折银相比,不到一厘,以一两银
,同例钞折银相比,不到一分。
而要以此警戒犯罪者的心,当然其情势不可能。
祇是因为祖宗的律文不可更改,于是不得已定
折七厘五毫、七分五厘的制度。
其实这样定下来的数目,还是不足以抵当所赎之罪,后来条例的变通办法就产生了。
考洪武年问,对犯罪可赎的官吏军民。
大抵下令罚劳役占多数,如发
到凤
屯田、滁州
苜蓿、代农民服力役和运米到边疆赎罪之类,都不用钞为赎金。
法律所载,笞刑若
下,用若
文钞抵罪;杖刑若
下,用若
贯钞抵罪,这是垂范后世的法规。
但是
照三十年的诏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运一百石,苦役和
放递减。
力不足的,死囚犯自备三十石米,苦役、
放犯各备十五石,一律运到甘州、威虏,到那里
米充军。
计算其米价、脚力运输的费用,与应
赎金的数目差不多,这样确定赎金的等级,本不轻于后来的条例。
可是罪行形形
,而纳钞之法时日已久,越变越轻,这是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的。
举一例说,永乐十一年皇帝下诏:“犯斩罪情节较轻的,
赎钞八千贯,绞刑与作为榜例的死罪
六千贯。”八千贯,就是法律上的八千两;六千贯就是法律上的六千两;往下至杖刑
一千贯,笞刑
五百贯,即一千两、五百两。
虽然在革除时期,使用法律特别苛酷,哪有死罪纳赎金达到八千两,笞、杖之罪纳金达到一千雨、五百雨还可施行的办法?可知纳钞法的弊病,在永乐初年,比洪武时期已不止减轻十倍了。
童德时期,申明
易用银的禁令,希望让钞法通行。
到弘治时终于不可用钞法了,于是开用宝钞折合银
的先例。
到嘉靖时期新定条例,全
以有财力,稍有财力两类赎罪:有财力者五斗米抵法律上的纳钞六百文;稍有财力者
工价三钱,抵法律上的
工一月。
这样,后来的例钞,刚足以同开初的律钞相当而已。
何况老幼残病,各类
法律赎罪之银七厘五毫,当钞六百文,银七分五厘,当钞六贯。
凡属所谓
法律
赎金的,同当初的律钞比,其轻重相差太悬殊了吧?只有运炭、运石诸
罚稍重,因为这些罪,起初一律是亲
奔赴指定地服劳役,服完劳役释放回家,没有纳金赎罪之例。
后来法令越来越宽松,让罪犯纳金折罪,而估算其
事
力的代价,也大
相当,的确不是坏事。
大抵赎罪昀条例有二类:一是罚服劳役,一是
纳宝钞。
而这
办法又变了三次。
罚劳役的,后来多折合工值纳钞,钞的折算法破坏以后,又变为
纳银、
纳米。
而运灰、运炭、运石、运砖、运碎砖的名目还在。
到万历中期,朝廷内外通行有财力、稍有财力两等级。
在京城的案例,一并不见施行,而法律越来越归于一致。
所谓灵活变化而不失古人用意,就是这样。
起初,让罪人得以下力服役赎罪:死罪拘禁服役终
,苦役
放各
年限计,笞刑杖刑
日月计。
劳役或从事修造,或屯田,或煮盐,或冶铁,日期
满就释放。
所谓疏放,就是引犯人来到
外御桥上,叩
完毕,送到应天府,发放通行证,释放回家团聚。
应当充军的,送
陕西司,
籍贯编组发
。
后来都折合工钱纳金赎罪,惟有仍旧赴御桥叩
。
宣德二年,御史郑
宁说:“罪人
纳米赎罪,是朝廷宽大的法典,而军储仓拘押的罪囚,无米
纳上来,从去年二月到现在,死者已达九十六人。”刑
郎俞士吉曾奏
:“囚犯没有米吃,请允许到原籍去
。
是工匠的仍留在军中服劳役,是军人的仍旧
练,如果不是工匠兵卒的遣还所属州县
米。”皇帝同意他的奏议。
明初的制度,
放罪有三等,
据地方的远近而定,到边防卫所充军有固定的地方。
低于死罪一等的
罚,就是
放与充军最重。
但是《名例律》称两
死罪三等
放都有罪碱一等的办法。
如两
死罪遇皇恩大赦碱一等,就是
放三千里;
放的三等依据《大诰》碱一等,都成了苦役五年。
犯
放罪的,无不减刑到苦役,所以三等
放罪常设而不用。
而惟独充军的条例很重。
法律上充军的条文有四十六条,《诸司职掌》内有二十二条,则洪武年间的条例都是法律不载的。
嘉靖二十九年的条例,充军的共二百一十三条,与万历十三年所制定的大致相同。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应当充军的犯人,大理寺审
以后,发送陕西司,总
设立犯人的档案,写明姓名、年龄、籍贯、乡里,依南北籍编排单位,写为二册,一册
呈内府,一册
付主
的百
官,让百
领去充军。
如浙江,迥直,山豆,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虑天、庐州、凤
、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
到云南、四川的属卫;江西,塑廑,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
到北平、左窒、辽东的属卫。
有逃跑的或死亡的,
籍贯勾取补充人员。
后来的条例有发
西南边远的
毒气之地、极边远
和沿海诸
等,办法各有不同。
而充军有终结于自
和永远之分。
永远充军的,罚及
孙,这
人犯是实犯死罪而减等的充任。
明初法律严厉,充军者每县数以千计,承传几代之后,就数以万计了。
有的人家
得丁男全无,
勾销,只留下一
充军者的产业。
有的连充军的产业也没有,只是
名未除去。
朝廷每年派御史清
充军人数,有缺员必定补上。
每当抓丁补员时,官吏逮捕犯人的亲族、里长,祸事延及别的保甲,为此闱得
犬不宁。
有人议论:既然减死罪从轻一等
理,而法律的严酷反而在死刑之上。
如革除发
贬谪的犯人,直到国家灭亡,发
充军的
籍还有存在的。
刑罚没有比这更惨烈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