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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所以不得蓄养
婢。
违犯此条的人都声称是雇工人而已,当初法律也没有言及士大夫之家可否蓄
。
士大夫之家,蓄养
婢,情势不可免去。
当命令掌
司法刑狱的官署斟酌讨论,无论官民之家,祇要签有契约拿取报酬、工作有年限的,以雇佣工人论;报酬微少、计时计月工作的,以平民论。
若拿钱财购买十五岁以下小孩,抚养时间已长,或十六岁以上少年,为其安排了
偶的,枧同其
孙论。
抚养时间不长与不曾婚
的,在平民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士大夫之家,则视为蓄养
婢之律论
。
二、法律说伪造各衙门公章者
斩。
考虑到这是用铜铁私铸的,所以
斩。
如果祇是印章篆文,形状质地不像公章,不能称为伪造,因此又设立描摹公章充军的条例。
以后对伪造公章的人犯,如其使用木石泥蜡之类材料,祇
描摹论
,若再次犯此罪,判拟
斩。
伪造公章只用过一次,而赃款不及判苦役的,也
盗窃罪论
。
如再次犯此罪,依条例
置。
第三次犯此罪,依法律
置。
三、法律说三次犯偷窃抢劫之罪即
绞刑,因为前面已经判刑刺字了。
但是赃
有多少之分,论罪也有轻重之别。
以后凡遇犯偷抢案的,三次犯罪都在赦免前或都在赦免后,依法律判
绞刑。
有的在赦免前后犯罪共三次,均须上奏皇帝请示定夺。
审录官员附
怜悯疑难辩问的奏疏内的,一并予以重新
置。
四、
盗肆意劫财害命,
赃
论斩,决不拖延。
但其中岂无罗织罪行,诬陷仇人,
捕人抵罪的官吏?以后务必加以详细考察。
那些脏
证据不确,难以一下
推断的,都拟定为秋后斩首。
五、法律说同谋打人,以致被害人伤重死亡,
手打人的
绞刑,其它同谋人各有
罚。
有时两三个人共同殴打一人,各人都重伤了受害者,
手的和主谋难以确定,遇到犯人在监狱里禁闭死亡,即以之抵罪。
现在恤刑官遇到人犯在家中死去,并且数午之后在家病死的,就将现押
手打人的人以怜悯宽宥
理。
,因此用病亡之躯来抵殴死之命,确实太放宽了。
以后不能一概准予抵命。
六、在京城的证据确凿的恶逆犯和
盗,即使在停刑之年也随时
决。
凶恶竟至于杀父,立即凌迟
死,还嫌不解恨。
而在外地,此类罪案反而要迁延年月,因为事情要成批上奏,不单奏一件的条例。
单奏,是火急的文书;批奏,是不急的文书。
如犯此罪的人在外地蹲监狱数年,死在监狱中,怎么能够抒解天人之愤呢!今后外地凡有这
罪犯,御史用单独文书报告到都察院,都察院和大理寺单奏皇上,判决书一到,立时
决。
死者下送府州陈尸示众。
这样可望施刑得当。
皇帝下旨刑
和大理寺斟酌讨论,二署都听从他的意见。
只是对伪造公章的,不问用什么材料制造,一律
斩。
皇帝批覆照准。
赎罪的刑律本自《虞书》,《吕刑》有死刑的赎罪法,后代都重申它。
到宋朝时,特别慎重赎罪法的使用,不属于八议之罪不考虑。
明律相当严,凡是朝廷有怜恤之意而受法律限制不能宽舒的罪人,全都放在
纳钱财赎罪的案例中,这样来补救过重的法律。
同时国家也能随时藉这
收
来帮补急用。
而充实边卫、鲎富储备、赈济灾荒和
府颁发供应各项大的开支,往往用罪人赃款和赎罪费来供应。
所以赎罪法和历代相比,特别详细。
赎罪法有两
,一
是
法律可赎罪的,一
是
条例可赎罪的。
法律赎罪主事官吏不敢增减数量,
条例赎罪则可以因时制宜,
款先后数量不同,这是太祖开的先例。
照法律,在办理公事时犯笞罪的文武官员,官府
等级收取赎菲费,吏则每季度成批审决…?…次,然后各返还自己的原职,不附记过失。
如果受了杖刑以上的
罚就记下所犯的罪名,每年分类
批送达吏
和兵
,等到满九年考
,合计记录所犯杖刑的次数,对之
行撤职或升迁。
府县吏役也以此作为铨选升降的依据。
至于私罪,犯笞刑四十以下的文官和吏役,带过返任原职而不赎罪,
笞刑五十的调离使用。
军官犯杖刑以上的罪一律如实施行。
文官和吏役
罚杖刑,均开除官职不用,法律极严。
然而从洪武中期开始皇上已经三次下令,准许赎罪之法扩大到杂犯中死罪以下的人了。
三十年,皇帝命令刑
和都察院议定赎罪案例,凡是犯笞刑、杖刑的朝廷内外官吏,记过
理,犯苦役、
放、迁徙的用其薪金赎罪,犯罪三次的依法律判决。
从此法律与条例互有异同。
等到颁行《大明律》皇帝亲自作序:“杂犯死罪、苦役、
放、迁徙等刑,一律
现在制定的赎罪条例判决。”于是条例辅助法律而通行。
仁宗初即位,训谕都察院说:“
纳罚金赎罪的条令一施行,有财力的人都幸免于刑罪,应依照法律统一
理。”时间一长,此法又松弛下来。
正统年问,侍讲刘球
言:“
纳钱财赎罪不是古制,除公罪允许赎罪外,宜全
依法律判罪。”当时不能照此办理。
此后遵循太祖的先例,赎罪之法愈益推广。
所有官吏公私杂犯犯了相当于苦役以下的罪,全都任其运炭、
米等来赎罪。
军官军人
条例免除徒刑
刑的,亦如此例赎罪。
赎罪的办法,明初曾规定
纳铜,成化年间曾让
纳
,后来都不实行,
办法不一一列举。
只有
纳银钞、铜钱和银
常一并通行,而以当初规定的纳钞作为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