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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7/10)

那个儿,赦免他的父亲。”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禀告:一人殴打妇致死,法律判绞刑,他的儿请求代父而死。

大理卿邹俊发言:“代父死,其情可悯。

但是死去的妇是两条人命,犯人犯了二死的律条,与其让罪犯活命,不如保全其无辜的儿。”太祖诏令邹俊所说办理。

二十年,詹徽提:“有军人犯法,应当受杖刑,此人曾经两次犯罪而两次赦免,应一并论前罪,判他死刑。”太祖说:“以前的罪行既然已经宽恕,又拿来审判就不孚信用了。”于是把那人杖打一顿遣发了他。

二十四年,嘉兴通判庞安抓获了贩卖私盐的人押送京城,而用这些盐奖赏抓获者。

官员因他违反条例规定,罚他赔偿盐官府,还责成他待罪状。

庞安说:“律文是万世不变之法,而条例是一时的旨意。

如果现在依案例行事,则与律内对不是正式供职逮捕罪犯的人给予奖赏的规定不合,自相矛盾,这会在天下人面前丧失信用。”太祖认为他说得对,下诏律文办理。

永乐二年,刑说河间有一个小民控告自己的母亲,主事官反倒要判母亲的罪。

皇帝下诏逮捕那个儿和主事官,判他们的刑。

三年,议定文职官与朝廷内外旗军校官军民人等凡是犯了重罪的,依法判罪,罪轻的免于判决,记下所犯的罪。

有不应侵害他人等项以及罪行严重的,临时上奏请示。

十六年,严定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

开国时,太祖严惩贪官,下诏污受贿者不可宽赦。

又命令刑:“受贿的官吏与行贿的人一同判罪,将犯法者全家迁移到边疆。

把此条写律令。”时间长了执法懈弛,所以又重申命令。

二十九年,大理卿虞谦言:“诳骗罪,律文规定应判杖刑而后放,现在却砍下犯人脑袋挂在树上,不是诏书的旨意。”皇帝下令律文判刑。

宣德二年,江西察使黄翰说:“民间没有籍的家伙,喜挑起诉讼,总让那些老幼残病的男女诬告平民,必得再议定有关虚言诬告的加罚的条例纔行。”于是制定老幼残病男女诬告人,罚纳款赎罪的条例。

后来孝宗时,南京有十余人犯诬告罪,例发长城以北为民。

而年纪超过七十岁,法律当赎罪的,另外制定律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残疾人犯,依法判罪。

例应充军哨卡、长城外为民的,仍旧依法遣送。

如果年纪八十岁以上或病重,又判永远戍边的,则将其孙发遣去,罪不到充军起初制度规定,凡是贪脏枉法的官吏,不分人在南方或北方,全到北方边防卫所充军。

正统五年,行在所三法司共同上奏:“洪武年问制定法律时,钱贵贱,所以枉法贪脏达到百二十贯的贪官污吏,免于绞刑而充军。

现在钱贱贵,假若以财折算钱达到一百二十贯枉法贪脏,全充军,轻重就失调了。

今后接受枉法贪脏法律该绞刑的文职官吏,折合脏钱在八百贯以上者,全北方边防卫所充军。

受贿数量不及前者的,现行律例发落。”皇帝听从了三法司的意见。

八年,大理寺奏:“法律规定盗窃抢劫者初犯在右臂上刺字,再犯在左臂上刺字,三犯绞刑。

现在盗窃抢劫犯遇赦后再次犯罪的,都以初犯判罪,有的仍在右臂上刺字,有的不刺,请求定一个常例。”奏章下达给刑、都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讨论,讨论结果:右臂刺字遇赦再犯者刺左臂,左臂刺字遇赦又犯者不再刺,立为罪案。

遇赦后第三次犯罪绞刑。

皇帝说:“犯盗窃抢劫罪已经刺字,遇赦再犯者依常例定罪,不再考虑其曾遇赦,仍旧将前后所犯的罪行一一记录,察报给朕。”后来意宗时,都御史李秉援引旧例奏请革除此条。

不久南京大盗王阿童五次犯罪均遇赦免。

皇帝听说后,下韶仍然以遇赦前后总共祇能犯三次为绦令。

到神宗时,又讨论奏议请求改遣的意见。

十二年,据知县陈政的建议,民间有人把后妻带来的其前夫之女娶为儿媳妇,或者把抛带来的其前夫的儿招为女婿,一律依照同父异母姊妹关系的律条,减等判决。

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照说:“《大明律》乃是一代既定大法,而判决武臣独独舍去法律而用条例,武臣愈加放不检

请求全都用律判案。”皇帝下诏采纳此说。

被罢官降级的武臣,吐恶言,诽谤讥刺。

官吏胆小怕事,又上奏革除这条法令。

十九年,制定盗窃犯三次绞刑的律例。

司法官以“南京有个人盗窃抢劫犯罪满三次,总计赃达到一百贯钱,判死刑。

其罪行虽属杂犯,而情节严重。

三次同犯前一大罪,就是怙恶不悛之徒,难以用常例为标准理。

那些赃不满贯,犯苦役和放以下罪行的,即使犯了三次,察其情节实际较轻,宜特许依常例理”

奏议呈上,皇帝回复应允。

弘治六年,太常少卿李束说:“五刑之中最轻的是笞刑和杖刑,而杖的细有分寸,数量有多少。

现在外廷各衙门,施笞刑和杖刑往往打人致死。

纵然事情,不过叫主事者因公犯罪担任原职。

用极轻的刑罚,把人置于不可复生的境地,死人多的时候数十甚至敷百个,监狱裹堆满尸血涂地,令人伤心。

据法律,官吏故意审讯常人致死的抵命,使用非法刑的除名。

偶尔有不遵用造条的,就说是公事需要。

一旦冠以公家之名,再多也没关系。

逭是情节严重而法律轻微,不可以不商讨。

陈请凡是审讯轻罪犯当场致死,累计达二十或三十人以上的,除律条理之外,仍考虑降职调用,有的谎称犯人病死,一并治作伪证的医生。”皇帝把奏章下达给有关机构讨论理。

嘉靖十五年,有人徒手殴打他人致重伤,被害人拖延到辜限期以外死亡,刑准备以斗殴杀人罪判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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