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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4/10)

月”今经书“四月,陈灾”传言“火而火陈”火得以四月者,《长历》云:闰当在此年五月,后而在前年,故火以四月也。《长历》以为前年闰八月,则此年四月五日得中气,二十日得五月节,故四月得火见。

逐楚而建陈也。得妃而兴,陈兴则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陈。

[疏]注“得”至“建陈”

○正义曰:杜以陈为楚邑,楚人在陈,陈兴则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陈。当谓逐去楚人之在陈者,若穿封戌为陈公者也,但殴逐楚国之人,于义甚通。刘炫乃改逐为遁,言火逃遁,去楚而建立陈国,而规杜,非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妃,合也。五行各相妃合,得五而成,故五岁而陈复封,为十三年陈侯吴归于陈传。○妃音,注妃并同。

[疏]注“妃合”至“陈传”

○正义曰:“妃,合”《释诂》文也。《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郑玄云:天地之气各有五,五行之次:一曰,天数也。二曰火,地数也。三曰木,天数也。四曰金,地数也。五曰土,天数也。此五者,无匹,无耦。故又合之:地六为天,一匹也。天七为地,二耦也。地八为天,三匹也。天九为地,四耦也。地十为天,五匹也。二五各有合,然后气相得,施化行也。是言五行各相妃合生数,以上皆得五而成,故云“五岁而陈将复封”

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也,故曰:五十二年。”是岁岁在星纪,五岁及大梁,而陈复封。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后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天数以五为纪,故五及鹑火,火盛衰。

[疏]注“是岁”至“衰”

○正义曰:如杜所注,岁星每年而行一次,至昭三十二年,则岁星在寅,未至于丑。其传云:“越得岁而吴伐之”故服氏以为“有事于武”之岁。龙度天门,谓十五年岁星从申越未而至午。历家以周天十二次,次别为百四十四分。岁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是岁星行一次外剩行一分,积一百四十四年乃剩行一次,故昭十五年得超一辰。今杜氏既无此义,而三十二年岁星得在丑者,但岁星之行,天之常数,超辰之义,不言自显,故杜不注。若然,楚卒灭陈,在哀十七年,则岁星当逾鹑火至鹑尾。而云“五及鹑火”者,以颛顼岁在鹑火而灭,故裨灶举大略而言云“五及鹑火”不复细言残数。虽至鹑尾,亦经由鹑火。天有五星,又大微中有五帝坐,又四方中央亦有五,是天数以五为纪,故“丑及鹑火”也。岁星,天之贵神,所在之国必昌。岁在鹑火,火得岁星之助,火既盛而则衰。

晋荀盈如齐逆女,自为逆。○为,于伪反。还,六月,卒于戏。魏郡内黄县北有戏城。○戏,许宜反。殡于绛,未葬。晋侯饮酒乐。膳宰屠蒯趋,请佐公使尊。公之使人执尊酌酒,请为之佐。○乐音洛。屠音徒。《礼记》作杜。蒯,苦怪反。使尊,如字亦所吏反。许之。公许之。而遂酌以饮工,工,乐师师旷也。○饮,于鸩反,下又饮同。

[疏]注“工乐师师旷也”

○正义曰:《礼记·檀弓》说此事云:“知悼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知工即师旷也,外嬖叔即李调也。

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乐所以聪耳。○女音汝,下皆同。

[疏]注“乐所以聪耳”

○正义曰:乐以和心,声从耳,故乐者所以聪耳。大师掌乐,务使君聪,故为君耳,将司聪也。

辰在卯,谓之疾日。疾,恶也。纣以甲丧,桀以乙卯亡,故国君以为忌日。○丧,息狼反。

[疏]注“疾恶”至“忌日”

○正义曰:训疾为恶,言王者恶此日。不以举吉事也。《尚书·武成》篇云:“时甲,受率其旅若林,会于牧野。罔有敌于我师,前徒倒戈,攻于后以北,血漂杵”是纣以甲丧也。《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言昆吾与桀同时死也。十八年传“二月乙卯,周得杀伯过而代之。苌弘曰: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昆吾之死与桀同日,知桀以乙卯亡也。以此二王之亡为天诛之日,故国君以为忌日,恶此日也。《檀弓》云:“君有终之忧”“故忌日不乐”郑玄云:“谓死日也。”彼谓亲亡之日,至此日而念亲,故忌此日“不用举吉事”非是恶此日也。此与忌日名同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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