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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9/10)

秦穆公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周,备也。不偏以一恶弃其善。与人之壹也。壹,无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惧思也。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举善也。桑,公孙枝,举孟明者。○解,佳买反,下同。《诗》曰“于以采蘩?于沼于沚。于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诗·国风》。言沼沚之蘩至薄,犹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遗小善。○蘩音烦。沼,之绍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诗·大雅》。仲山甫也。一人,天也。“诒厥孙谋,以燕翼桑有焉。诂,遗也。燕,安也。翼,成也。《诗·大雅》,武王能遗其孙善谋,以安成于孙。言桑有举善之谋。○诒,以之反。遗,唯季反。

[疏]注“诒遗”至“之谋”

○正义曰:“诒,遗”《释诂》文。燕之为安,常训也。翼者,赞成之义,故为成也。《诗·大雅·文王有声》之篇武王之事。言桑有此义也。

“秋,雨螽于宋”队而死也。螽飞至宋,队地而死,苦雨。○队,直类反。

楚师围江,晋先仆伐楚以救江。晋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围江”之经随在“雨螽”下。

[疏]注“晋救”至“螽下”

○正义曰:先仆救江,经无其事,但实在“雨螽”之后。不“救江”于前,而退“围江”于下,令下与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晋以江故告于周。假天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晋父伐楚以救江,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桓公不书,示威名不亲伐。

[疏]注“桓公”至“亲伐”

○正义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字叔,遂以叔为氏。桓公是其,王叔陈生是其后也。卫有公叔文,此人盖以王叔为氏也。

门于方城,遇息公朱而还。朱,楚大夫伐江之师也。闻晋师起而江兵解,故晋亦还。○帅,所类反。解音蟹,又佳买反。晋人惧其无礼于公也,请改盟。改二年父之盟。公如晋,及晋侯盟。晋侯飨公,赋《菁菁者莪》。《菁菁者莪》,《诗·小雅》。取其“既见君,乐且有仪”○菁,丁反。莪,五多反。乐音洛,下文“何乐”、“小国之乐”同。庄叔以公降拜,谢其以公比君也。曰:“小国受命于大国,敢不慎仪?君贶之以大礼,何乐如之?抑小国之乐,大国之惠也。”晋侯降辞,降阶辞让公。登成拜。俱还上,成拜礼。○上,时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还上成拜礼”

○正义曰:《燕礼》:“宾降阶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郑玄云:“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先时君辞之以礼,若未成然。”此庄叔以公降拜,晋侯降辞,以礼未成,故更登成拜,是宾主俱还上成拜礼也。

公赋《嘉乐》。《嘉乐》,《诗·大雅》。义取其“显显令德,宜民宜人,受禄于天”○嘉,嫁反。乐,如字,注同。

【经】四年,,公至自晋。(无传。)

夏,逆妇姜于齐。称“妇”有姑之辞。

[疏]“逆妇姜于齐”

○正义曰:桓三年“齐侯送姜氏于讙”注云:“已去齐国,故不言女。未至于鲁,故不称夫人。”然则往逆当称逆女,国当称夫人。此时逆则卿不行,复不告至。其礼轻略,异于常文。徒以有姑,故称“妇”以齐女则称“姜”直云“逆妇姜于齐”略贱之文也。

狄侵齐。无传。

秋,楚人灭江。灭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灭例在十五年”

○正义曰:案庄十年“齐师灭谭”注云:“灭例在文十五年。”灭弦、灭黄、灭夔,皆不注,独更于此言者,沈氏云:“灭谭为秋》之初,故须指其例。弦、黄、夔等,传皆载其见灭所由。今‘灭江’,传无事迹,恐异于馀灭,故更引灭例,云在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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