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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
○正义曰:《尚书·召诰》云“用牲于郊,
二”如此之类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见,故不言伐鼓。牲不言用,则牲无所施,于文不足,故言“用牲”传称:“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
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正月,谓周六月也。此经虽书六月,杜以《长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鼓当于朝,而此鼓于社,非其
也。社应用币,而于社用牲,非所用也。一举而有三失,故讥之。
伯姬归于杞。无传。不书逆女,逆者微。
秋,大
。鼓,用牲于社,于门。门,国门也。传例曰:亦非常也。
[疏]注“门国门也”
○正义曰:《祭法》云:“天
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其门皆曰国门。”知此门亦国门,国门谓城门也。传称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则鼓与牲二事皆失,故讥之。
冬,公
友如陈。无传。报女叔之聘。诸鲁
朝聘,皆书如。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
秋》之常也。公
友,庄公之母弟,称公
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亲,异于他臣,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至于嘉好之事,兄弟笃睦,非例所与。或称弟,或称公
,仍旧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好,呼报反,传同。
[疏]注“报女”至“七年”
○正义曰:鲁
朝聘,多有在
复者,假令得到彼国,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书“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为《
秋》之常也。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朝讫乃书,故即称为朝。此公
友,庄公之母弟也。于庄世称公
。昭元年陈公
招,陈哀公母弟也,于哀世称公
。故解之“称公
者,史策之通言”也。《释例》曰:“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
。秦伯之弟针適晋女,叔齐曰:‘秦公
必归。’此公
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是言公
母弟得通言之意也。《释例》又曰:“兄而害弟,则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云弟以罪弟
。统论其义,兄弟二人,
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是言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也。《释例》又曰:“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与,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
。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案经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彼皆称弟,季友、陈招并称公
,俱无褒贬,所称不同,知是史文之异,不为义例。仲尼无所见义,故仍旧史耳。
【传】二十五年,
,陈女叔来聘,始结陈好也。嘉之,故不名。(季友相鲁,原仲相陈,二人有旧,故女来聘,季友冬亦报聘。嘉好接备。卿以字为嘉,则称名,其常也。○相鲁,息亮反,下同。)
夏,六月,辛未,朔,日有
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长历》推之,辛未实七月朔,置闰失所,故致月错。
[疏]注“非常”至“月错”
○正义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有
之”昭十七年传称“祝史请所用币,昭
许之。平
御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
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经书“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则知传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谓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文十五年传直说天
诸侯鼓币异礼,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此亦六月而云“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之礼,明此经虽书六月,实非六月,故云“非常鼓之月”《长历》推此辛未为七月之朔,由置闰失所,故致月错,不应置闰而置闰,误使七月为六月也。《释例》曰:“庄二十五年经书‘六月辛未朔,日有
之’,实是七月朔,非六月,故传云‘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明此
非用币伐鼓常月,因变而起,历误也。文十五年经文皆同,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明前传
以审正
之月,后传发例,
以明诸侯之礼,此乃圣贤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刘炫云:“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
之,传云日过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应云过分而未至也。今言‘慝未作’,则是已作之辞,故知非五月。”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
,从彼推之,则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错。杜云置闰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误置一闰,非是八月以来始错也。
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正月,夏之四月,周之六月,谓正
之月。今书六月而传云“唯”者,明此月非正
月也。慝,
气。○正音政。正月,建巳之月。慝,他得反。夏,
雅反。
[疏]注“正月”至“
气”
○正义曰:昭十七年传大史论正月之事,云:“当夏四月,是谓孟夏。”知正月是夏之四月,周之六月也。《诗》云“正月繁霜”郑玄云:“夏之四月建巳,纯
用事。”是谓正月为正
之月。慝,恶也;人情
而恶
,故谓
为恶,故云“慝,
气也”“未作”谓
气未起也。
日有
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日
,历之常也。然
于正
之月,则诸侯用币于社,请救于上。公伐鼓于朝,退而自责,以明
不宜侵
,臣不宜掩君,以示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