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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银行法的第七章明确地规定了伪造、贩运、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等犯罪斗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
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
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宣传品、
版
或者其它lfli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
监督
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
分或者全
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
台为反伪战线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战斗武
。它再次向一切胆敢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分
提
了严正警告,违法必究。就在银行法公布前不久,最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刊登于1994年IO月4日《法制日报》)。这一司法解释,对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惩治伪钞犯罪问题,作
了较详细具体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如下:
最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