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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有赖债的意思,而是想隐瞒借利贷这件事。柳田正夫不堪忍受渡边讨欠款,纠缠不休,所以一心想取走借据。柳田的这个动机是不可否认的。因为让警察知一个小学教员借利贷到期不还,传到社会上,没有比这更为羞耻和可怕的了。如果这么来分析他的心理状态的话,那么,柳田发现尸在惊愕之余,还会走近尸从衣柜里取走自己那张借据,这个举动不能说是不合情理的反常行为吧。柳田正夫的供词开始否认杀人,后来又承认,到审决时又翻供。为什么他要承认杀人罪呢?看来是该怀疑这供词的可靠

大冢钦三知承接此案的指定律师并没有注意到这些疑,要有怀疑也一定会在记录上来。然而,他看了当时律师的辩护要,对以上大量疑竟一字未提。柳田正夫在警署拒不供认杀人罪,过后不久,在第九次审讯报告中记录了他对杀人罪的供词。他供认

以往我否认自己杀害渡边,说她是被别人所杀。在警方的充分调查下,今天我陈述的是真正的事实:杀害渡边的是我,这是真的。

他对犯罪过程是这么说的:我大门时见有樫木的竖在那儿,我心想把它当作凶倒也称手,所以把它带房里。渡边见我来了,说声迎,就跪起到火盆边为我沏茶,我乘机用双手握朝阿上狠命打去。然而,早就藏有杀机的人即使对这里的情况很熟悉,难会用被害者家门用的那樫木吗?一般说来,蓄意杀人者会早备下凶。这案件检察官的看法并不是偶发的,而是“有计划”的作案,那么,柳田正夫用被害者家里的东西作为凶行凶是反常的,并且难以自圆其说。

在第九次审讯报告中还记录这样的供词:

…阿立即仰翻在地。我见她拚命挣扎起,想朝我猛扑过来,我右手握随即朝阿的前额和脸上揍去,阿异样的叫声仰面倒下,再也不能动弹了。

这是极为糊的供词。如果是凶手的话,至少会供述得更正确,细节也会更加些。恐怕柳田正夫是没法把当时杀人的过程说得更正确吧。因为想起报纸、杂志上报过渡边为面受伤,就作了“殴击了面”这样的供认。警方也发觉这里的疑问。

在第十次审讯报告中供认说:

关于我上回供述杀害渡边的事实,昨天,对殴击的位,怎么也回忆不起来。今天才想起,用樫木第一下好象击在阿后脑勺上,阿仰天倒下后,又殴打前额的左侧和左脸,随后好象朝阿揍去。

为何柳田正夫对犯罪过程不能说得更些?可以说,这是他在想当然,或是得到了某暗示。大冢律师从这件事中能得到这样的结论。记得在第九次审讯报告中有这么一段话:“我见她拚命挣扎起,想朝我猛扑过来,我右手握朝阿的前额和脸上揍去。”当时,并没有提到殴击阿的动作。这是因为报纸上对受害的伤势报中只提到和脸,没说起前的伤。如果柳田正夫是从报中得知伤情的话,当然肯定不会想到还有阿前的伤势。由于凶手的击在着衣服的前,伤势并不重,虽形成第三肋骨的骨折,但在外不见有伤。大冢以往听法医谈过,年老者并不需要受很大的冲击力也往往会造成肋骨骨折的现象。为此,检察门也是看了尸检验报告之后,经过解剖才知第三肋骨骨折。所以无论如何,在罪犯指供词中必须要提到这个伤势。于是在第十次审讯报告中,开始有“好象又”殴击了这样的供述。

还有,检察官认定,现场衣柜屉被开,衣的迹象是柳田正夫窃取借据之后,为了伪装成抢劫现场而的。这是认为现场仅缺少一张借据为前提作的结论。警方也认为柳田正夫除了借据之外,并没有抢去其他东西。然而,究竟渡边被窃走多少东西,是很难作正确判断的。她孤一人,儿和儿媳都和她分开居住。据渡边的儿隆太郎的证词,他们夫妻俩跟阿合不来,两年前就搬了去。

隆太郎的证词是这么说的:

没听母亲说过她有多少钱,这一我全不清楚。直到了事,警察问我缺少多少钱?我是一无所知,也许母亲的手会有些现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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