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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
,秦国的官
、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
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
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
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规划
也相当突
,且
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
“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
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
作夫五万”即每
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
。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
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袁林指
:“‘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
有)土地,即命令黔首
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
规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仓库加
对粮
诸农产品的
理。首先谷
、刍、等
仓,都要登记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
取
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费用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
诸农产品的收支情况。仓库
都要称量
对,
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
罚有关人员。可以说,仓库是国家农业生产规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
,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
,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
朝廷计划
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
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
行考
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
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
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
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
经济的
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
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
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
“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
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
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
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
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