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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四海征伐第十七章完美帝国(5/7)

大汉皇,天京城财政收归属大汉皇,原有驻防军和各地军垦农场全规划中央皇

实际上,中央皇的主要收集中在景山基社的运作、汉军和禁军对外征战获利、驻防军一百二十多个军垦农场和治略府总赋税四成额度拨调这四个方面,却要承担预备军、汉军、驻防军、禁军的军费,承担国内军事学府、学院的运营经费。承担帝国内贫民阶层救助,承担教的宣传,承担分涉及帝国命运的学术课题研究经费,承担中央皇地运行费用,这是非常大的负担,但刘协没有选择。

由于荀和陈群的决反对。中央治略府没有照刘协的意思升级为大汉治略。他们认为中央治略府的职责可以扩大,甚至模仿罗民主制还政与民都不是问题。但在等级上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大汉皇帝,必须继续保持大汉治略府的设置,不得提升。

刘协在他们几次谏下,也意识到自己跃的太快了,取消了中央治略的提升,但将治略府定义为独立组织,比正常府级单位半级,比中央皇低一级,比大汉帝国国民院低半级的帝国理组织。

这样一来,大汉帝国在实现完全转变之后,将拥有中央皇、中央治略府、中央太学府、中央法院、中央廉政公署、大汉帝国国民院六个分离单位,中央皇又有中央御府、中央府,中央统帅府正式改为中央军府,成为中央皇下设府,与中央御府、中央府并称为皇三府。

在中央皇之外地大汉帝国国民院、中央法院、中央廉政公署承担国民监督治略府的权力分,中央治略府承担国家治理职责。每年向中央皇和大汉帝国国民院汇报国家治理情况。

中央治略府对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力、对官员监督审查及审判权力被彻底剥夺来,监督审查权力付中央廉政公署,审判权力付中央法院,彻底治腐败问题。

中央皇督政院地职责限制在对治略府治理情况的查,而不再集中关注廉政情况。专职监察、统计各地的治理情况,审定中央治略府的财务情况,负责国家治理政策地决定,法律制定权力转给大汉帝国国民院。而决定权依然在中央皇地御府手中。

督军院的职责也一步明朗,开始承担国家军事战略和军费制定角,中央军府参谋院军费制定权力被取消,汉军、禁军、驻防军和商军各级将领任免权力统一集中到督军院,同时规格降到军备院和军机院等级,原有权力一律移督军院。

对刘协而言,这权力地移不过是左手移到右手,但对大汉的中层阶级而言,这权力地移还是非常客观的,毕竟也拥有了一定的参政权力。至少大汉皇和大汉帝国国民院想要完全修改《汉律》都是不太可能的。

大汉帝国国民院的组织工作由荀负责,而诸葛瑾提为右治略公。大汉帝国国民院的完全建立还需要很多年,也需要摸索,刘协也没有完全的把握,首先采取的方式在天京城等各州郡级城市居民中行国民选择工作,并没有立即把选举权给所有民,而是允许国民拥有选举权,国民范围暂时在学者、技师、医师、民商,其后又增加新的律师职业。普通民还是不备选举权,这需要时间慢慢适应。

实际上,即使这样也历时五年,大汉帝国才诞生第一批大国民,这些大国民吵吵闹闹五年后,才选举六十二位第一批大国民代表,在这些大国民代表中,刘协通过景山基社和教廷控制的人就有四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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