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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节-第六十节(7/10)

仪又制定了旨在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傍章律》十八篇。孝武皇帝年间,御史大夫张汤制定了关于廷警卫方面的《越律》,太中大夫赵禹制定了关于朝贺方面的《朝律》,亦名《朝会正见律》。另外还有《大乐律》、《祠令》、《祀令》等律令。

这四律法一共六十篇,也就是所谓的大汉律法。

丞相李玮要修改的就是《九章律》。其中主要修改内容是刑罚、重罪十条和钱负罪(犯刑律的人缴纳若金钱或谷以获取免除刑罚的办法)。

本朝律法承袭秦朝,刑罚和大秦朝的相差无几,包括死刑、徒刑和耻辱刑。

死刑很残忍,有戮、磔(碎尸)、腰斩、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等等。本朝孝文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曾经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一事,孝文皇帝以此为契机,修改了刑律。当时是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等大臣共同议定了修改方案,把刑改为打板。原来被判砍脚的,改为打五百板。原来被判割鼻的,改为打三百板。不久,孝文皇帝就正式下令废除了刑,接着又废除了连坐刑(连坐,就是被牵连一同办罪)。

废除刑看上去是件好事,但实际执行起来弊端很多。有些犯人打上五百或三百板后,上就死了。这样一来,无形当中加重了刑罚。后来到了孝景皇帝朝,又把打板的刑罚减轻了,弊端才稍稍有所缓解。

重罪十条就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不敬、不孝、不义、内,这是朝廷严厉打击的对象,犯此十罪者,杀无赦。

钱负罪制从本朝初年就开始了。朝廷售免刑权,继而取得财政收,从某意义上说,这是朝廷聚敛财富的一特殊手段。

本朝四百年来,西北两疆战不止,不得不大量用兵,修建长城和边要隘,军资开支极其庞大。为了增加赋税,朝廷想尽了办法,实施了各措施,而赎罪收就是增收的一办法,占据了赋税收很大一分。孝惠皇帝元年(公元前194年),朝廷曾下旨,民若有罪,赎六万钱可免死罪。而孝武皇帝在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也曾下令,死罪赎钱五十万,则可减死一等。光武皇帝中兴之后,朝廷财赋一度张,赎罪范围大大扩大。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朝廷下旨,从死刑到最轻的刑罪都可以缣免刑。

钱赎罪,对朝廷来说是聚敛财赋,对有钱人来说可以免除刑罚,但对贫穷者来说,却是不公平。本朝有名的大儒司迁就因为无钱赎罪,遭受了刑。所以说,钱赎罪在本质上是一个弊政。

这次李玮修改刑律的力度非常大。

他首先简了法律条文,并将法经中的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然后又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又对刑律分重新了编排和扩充。新刑律不但充分现了刑宽、禁减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皇权和相权,保护了新政诸策,尤其对土地兼并和赋税制度给予了特殊的重视。

新的刑律把刑罚设为五等,分别是笞、杖、徒、、死五刑,并减轻罪罚力度,彻底废除了重罪连坐以及黥、劓、斩左右趾等刑。过去孝文皇帝废除连坐和刑,只是针对重罪十条以外的罪犯。这次李玮一改到底,彻底废除了。

重罪十条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其定义和过去相比,有某些不同。但就是这些定义的差别,可以让很多人逃离杀无赦的惩罚。

钱赎罪制在朝廷第一次改制的时候废除了,因为其弊端太大,也不符合“世当用重典”的原则,现在李玮又把它恢复了,而且其赎罪的范围非常大。从最轻的“杖十”到死刑,都可以钱赎罪。这样既增加了朝廷的赋税收,又缓和了各阶层、各势力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符合“与民修养”的国策,短期内对社稷稳定还是非常有利的。

另外,李玮在“钱赎罪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个“官当制”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不过,李玮尤嫌不足,他依据周代的“八辟”制,别心裁地创造了一个“八议制”规定大汉有八人犯罪必须由皇帝亲自裁决或依法减轻罚,但犯了十条重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官当”和“八议”制对门阀世家、官僚士人极其有利,当然了,对北疆系的文武大吏也同样有利。很明显,李玮这是在为自己预留退路。

李玮修改《九章律》,目的不言而喻,就是对门阀富豪们妥协。

黄猗的案牵连甚广,如果继续追究下去,很可能演变成“谋反、谋大逆”一旦此案的质被定为“谋反、谋大逆”那么所有受牵连的人都要掉脑袋。在目前这情况下,门阀富豪们肯定要妥协,要退让,但问题是,必须给他们一个能接受的退让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保住脑袋,保住财富。

依据新刑律,所有的罪犯都构不成“重罪”包括主犯黄猗、麴忠在内,他们都可以钱赎罪,可以“官当”有些人甚至还能依据“八议”制度免除所有的惩罚。比如受到牵连的太傅杨彪大人,只要长公主和天不予追究,他还是可以继续担任太傅一职。

杨彪、荀攸和陈群仔细看完李玮的《刑律》修改草案后,顿时松了一气。侥幸,侥幸,这位气势汹汹的丞相大人总算手下留情,没有象上次一样,挥起屠刀一杀到底。

“怎么样?”徐荣慢条斯理地问“诸位大人可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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