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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护方面,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归纳起来,即必须
持自由平等、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等原则,通过宪政为国家财政权的行使设定方向。
?(二)实现预算法治化
?法治化的重要
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制约与监督政府行为,对财政的约束和监督是关键,是因为“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
”[11]“赋税是政府机
的经济基础”[12],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
,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与职能的履行。控制了财政收
与财政支
,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
有了从
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发达国家成功经验证明,只有将政府财政纳
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才确保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财政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
源。
?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促
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
步,同时也导致我国财政分
格局的
大变化,但有时政府行为的紊
和不受约束是转轨时期许多问题和困难的
源所在。改革导致了政府内
财权财力和利益的分散,却未形成相应的制度
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政府行为若背离法治轨
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将导致财政偏离了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和目的,而财政秩序的紊
对于市场秩序的有序
行则是重大的冲击。故只有将政府全
的财政活动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之下,才能实现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法治化,才能克服市场秩序的紊
状态。可见,在我国,
调财政行为法治化
有特殊的重要
,财政法治化或曰税收法治将成为整个国家法治化建设的突破
,成为市场化改革的
化,摆脱目前财政
困境的必经之路。
?要实现政府财政的法治化,就必须以政府预算的法治化为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民主国家,议会对政府的制约的主要机制是控制预算。预算,从形式上看是政府财政的收支计划,是政府为了安排当年的财政活动而编制的财政收支计划。政府的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政支
,预算恰好以计划形式对每一笔政府支
作了直接的规定和安排,直接和
地规定约束着政府行为。而议会对预算草案逐条逐款的审议修订和通过的过程,就是市场和公民对政府各项
施政活动的审议与批准过程。社会公众和议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意味着市场对政府行政状况的检查监督。预算就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和基本途径。在预算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下,国家财政的
本权限转移到了纳税人手中,纳税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及政府财政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只要纳税人通过议会真正掌握了政府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就极大地增
了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
程中政府因素可能产生的灾难
后果。[13]
?(三)完善预算制度
?一是合理
置人大预算权。虽然我国《预算法》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
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没有明确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从预算
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这就要求在修改《预算法》时明确规定人大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相应的制衡权,在预算的编制和审议中扩大民主的范围,增
人民代表审议的作用。
?二是
持预算法定原则。在预算法的制定与实施时要全面贯彻预算法定原则,包括预算主
权利(权力)法定、预算主
义务法定、预算程序法定和预算责任法定;完善预算制度,保障宪法“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发展”等功能的有效发挥。此外,要
化全民的国家预算法律意识。
?三是规范预算外资金。由于转轨时期财政的原因,我国形成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这些预算外资金游离于人大的预算监督之外,造成国家分
秩序混
,财政活动失序、失范,使正当的财政收
受到了侵蚀。这是我国目前财政生活中的一大缺陷,必将阻碍我国的宪政
程。因此,应将预算外资金纳
《预算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