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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循合法渠
解决目前地方财政困难与严重的“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
本区别在于:行政权是
理权,司法权是判断权。判断的前提是关于真假、是非、曲直所引发的争端的存在。税收是行政权的
理行动之一,司法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
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
行认识。司法权作为一
判断权,不仅应独立于行政权,而且可以给行政权必要的监督。依法行政迫切需要
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西方国家践行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中国虽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但并不排除权力的分工与监督,在权力制约机制中,行政权
照立法权提供的方向行使权力,司法权
照立法权赋予的标准行使权力。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即对行政权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司法是一个国家社会公
实现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一个社会的法治发育程度往往以司法能够容纳和解决社会问题的
度和广度为衡量的重要依据。司法不是万能的,也始终不是最优的纠纷解决手段,但没有司法是万万不能的“司法是公认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
防线”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中国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央政府拥有
大的独立执行力量的同时,完全可以放心地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十一五规划”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虽无规定,但责任政府观念与政府问责制的确立,反映了立法与行政尝试通过内
设计
制保障因素和相互依赖机制来化解或消灭政府间权力冲突。一个政府,不论其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投票表达的明确授权,还是人民的默示同意,都应该是一个可以问责的政府。政府的权力与义务必须平衡,不能要求政府对实际上不能完全自主决定的事
负责任,也不能使政府
最终不必自
承担后果的决策。当然,仅仅通过立法和行政来调整税收竞争,是不够的,适当引
司法调节方式,可以避免政府间直接对抗的不利因素,也可以弥补立法和行政的不足。尽
司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存在司法独立
不够、司法权不统一等
问题。然而“价值判断”毕竟是司法权的本质所在,司法权协同
合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必须且可行的。
?(二)法律怎样规制税收不当竞争
?要素
动日益频繁和技术与信息的飞速发展,加快了税基的地域
动,导致地方政府为争夺
动
资源而引发税收竞争。税收竞争使地方政府间的行为相互制约,客观上促
了资源的优化
置。对政府间税收竞争
行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既需要理论上的判定标准,也需要实践上的认识准则。可以构建一系列客观指标来判断税收竞争是否不当:如果税收竞争会侵蚀税基、扭曲税负或资本
向、阻碍资源
动、增加征税成本的话,这样的税收竞争就应被视为“不当”如果要从司法规制的角度来达到减少甚至消灭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目的的话,至少有两个途径:通过地方政府间直接诉讼与通过裁决私人间或私人与政府间诉讼来间接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上说,两
途径都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并不尽然。
?司法权的属
决定了其不宜对所有争议
行审查,除了法律上特别承认的情况外,应该将其审查范围限定于“法律上的争讼”:必须存在法主
之间的有关法律利益的
争讼或必须存在通过法律判断能够解决的争讼。当中央与地方的立法都直接适用于个人,政府间的权限冲突可能使法律冲突以私人或私人与政府间利益纠纷的形式大量表现
来,不必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不以两者之间直接对抗的形式
现。即使是
国这
典型的联
制国家,其最重要的关于联
和州之间权力范围调整的判例,往往不是直接发生在两个政府之间的诉讼,而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或纯粹是私人间的诉讼。政治制度的设计如果让联
与州政府直接面对面对抗,就会导致国家的危机。如果这
危机通过立法机关解决,将会更加陷
僵局。这从联合国与国际法院在解决国家间冲突上的不佳效果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