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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章(3/7)

社会稳定等要素行全面科学的定量及定分析,作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为增政府绩效,很多国家鼓励地方政府间开展税收竞争来提公共门的效率。从税收竞争对政府绩效产生的不同后果来看,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可以归纳为“增效率说”与“降低效率说”两类。前者认为,税收竞争的结果会提经济效率、增社会和个人的福利平。该说的典型是“布特理论”居民通过“用脚投票”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官员提供最优的财政收支组合,提经济效率;而后者则认为税收竞争会降低经济效率、减少社会和个人的福利平。该说的典型是奥茨理论,地方政府为引资本、竞相减税,使得靠税收资的地方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筹集到足够资金。上述理论都注意到了税收竞争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上的作用,两者各有合理之,区别在于研究起不同。税收竞争的效果是增还是降低效率虽无定论,但其本来目的是要增政府绩效这一是无疑的。因此,适当的税收竞争是一较为可取的状态,税收竞争是必要的,但必须有限度。

?二、税收竞争的限度与超限

?财政分权与政府绩效增必然引发政府间税收竞争。地方政府围绕的生产要素展开竞争,包括制度环境、政策、区位、营销等在内的税收竞争战略旨在引资本、劳动和其他投要素等,以提社会与个人的公共福利。税收竞争,乃政府竞争手段之一。

?(一)税收竞争的界定及其有限要求

?政府竞争,源于“竞争政府”的概念,该概念最早见于英国学者阿尔伯特?布雷顿的著作《竞争政府:一个政府财政的经济理论》:“联制国家中政府间关系在总上看是存在竞争的,政府之间、政府的内门之间以及政府与政府之外的行为主之间迫于选民、经济主和非经济主的压力,必须供给合意的非市场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当地居民和组织的要求。”政府间竞争可以围绕技术与制度供给展开,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平台准备、服务制度构建以及各税收优惠和营销策略等,不仅能够引居民与资源当地,而且能够使之稳定本地的社会网络。国首席**官约翰?歇尔曾指:“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由此可见,税收与税权之重要

?不少学者均尝试定义“国内的税收竞争”: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税收竞争是指独立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税制设定行为;一般意义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每一个政府的税收政策能够影响税收收在政府间的分;狭义上,一步限定了政府预算相互依赖的原因:税收竞争是独立政府的非合作型税制设定行为,每一个政府的政策选择都会影响税基在这些政府所代表的地区间的置。另有学者认为,税收竞争是指不同政府之间为了特定的目标(引资本、引居民等),通过降低税收、增加公共支或其他影响政府收支的方式而展开的竞争。还有学者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引其他地区财源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另有学者认为,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以增辖区政府的经济实力,增辖区福利为主要目的,以税收及相关手段行的各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

?上述税收竞争的定义,虽然并不完全相同,却已形成基本共识:在财政分权中不同地方政府利益各异的前提下,为达到增政府绩效、增加公共福利平等目的,采取各税收优惠手段,引资本、扩大税基等,实现公共服务产与财政收的最优比例,即促使公共服务资源的置实现最优化。如何有效、均衡地在政府间分税收利益,从来都是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或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都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与税权是否匹是地方政府能否完成其应有事权的普适标准。税收来源不同也会影响地方政府制定决策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税收竞争客观上可能增加地方政府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税源,但是,过度的税收竞争则可能使地方政府因提供过多税收优惠而无法获得税收增加,也就是说,即使税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仍可能下降。因此,税收竞争应当是有限度的,只有良的税收竞争才有助于实现税收竞争增财力的本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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