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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虽然宪法可以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但是如果宪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只能说明宪法存在瑕疵,还不完善。
?第二、职权立法与我国的政
相矛盾。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总
上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法院享有司法权。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我们的政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照这
理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应当比西方国家的议会的权力更大,行政机关应该更多地服从权力机关。可是,职权立法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不经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自主立法,反而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在缺乏有效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立法完全可以“反仆为主”我国目前立法的现状已经充分证实了这一
。
?第三、行政职权立法的存在造成职权立法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的混
,使得委任立法的必要
削弱。由于行政机关直接
据宪法和组织法就可以取得立法权,完全可以不经过权力机关的授权,自主
行立法。虽然《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界限的原则
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地、经常地行使立法权。既然如此,授权立法的必要
就大打折扣,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多少授权立法的需要。
?第四、赞成职权立法的学者提
的主要理由有两个:1。社会发展的需要。2。加
对职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可以减少职权立法的负面作用。笔者以为,其一、他们指
的社会需要是社会对行政立法的需要,并非仅仅是对职权立法的需要。目前存在职权立法的国家并不多,并且受到比中国的职权立法更多的限制,如在日本,宪法对执行命令
行了严格的限制,它需要宪法和法律
据,一般不得设定科以义务或者限制国民的权利的规定。在绝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恰恰就是授权立法,这说明授权立法完全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本无需职权立法。有学者引用王名扬先生《
国行政法》中的话来证明职权立法的必要
,[10]可是在
国行政立法中却没有职权立法,只有授权立法。其二、加
对职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当然可以减少其负面作用,但是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本
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行政立法“
”的控制和对“
”的控制,赞成职权立法的学者所讲的控制仅限于“
”其控制是不全面的。且不说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
”的控制无力的状况,即使在存在完善的事后监督控制的情况下,事前的控制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
”开得太大,不仅增加了在“
”
行控制的困难,而且也影响“
”控制的效果。就像人的
一样,与其吃得过饱或者吃
带病菌的
后再打针吃药来帮助消化或者消灭病菌,还不如开始就少吃
或者不吃带病菌的
。行政职权立法无需权力机关的事先授权,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很容易产生
弊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远远大于授权立法,因此应当取消。
?取消职权立法,需要
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加
权力机关的立法。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减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实行直选和加
竞选,延长会期等等,以加
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同时需要立法的法典化,减少或避免原则
立法或框架
立法,尽可能使人大立法
化并
备超前
。2。增加授权立法,同时应当使授权立法更加规范,使授权更加
,加
授权法控制。当然,取消职权立法还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修改宪法有关条文,同时修改组织法、立法法。
?在完全取消职权立法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过渡
的
法,即借鉴日本的经验,即规定职权立法仅限于执行
行政立法,即在已经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规定加以
化,并且不得创设公民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