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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章(5/6)

的立法都是授权立法了,那么授权立法直接用“立法”的概念来替代就行了,本就没有必要使用“授权立法”这一词语。第二、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是相对称的概念,如果没有职权立法,同样授权立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我们可以将权力机关的立法理解为职权立法,但是,如果立法机关的据宪法规定的权力行的立法是职权立法的话,行政机关据宪法规定的权力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也同样是职权立法。第三,据立法授权的明确原则,禁止一揽授权或者批发式授权,授权法必须限定授权的范围、期限、目的、程序等等,如果把职权立法看作是授权立法,那么,要么授权立法的理论不再适用,要么取消宪法或组织法对行政机关授予的立法权,因为宪法、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虽然有一定的范围,但是其范围是很大的,并且这授权几乎是“永久的”因为只要宪法不修改关于该授权的规定,行政机关就“永远”享有这立法权。这和授权立法的理论本上是矛盾的。

?我们承认否定说的是好的,那就是认为如果承认行政职权立法,将会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带来危险。这主要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发,认为立法权只能由权力机关享有,如果行政机关享有固有立法权,就会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会造成行政权僭越立法权。但是这把我国应当不应当有行政职权立法与我国有没有行政职权立法混为一谈,同样是以应然代替实然、事实让位于逻辑的观。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各委员会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组织法》和《立法法》作了类似的规定,并且对宪法规定作了扩大解释。现实中我国行政机关据立法职权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数量上远远超过行政机关据权力机关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这实际上是有害的,因为本来认为职权立法是不正当的,但是明明存在职权立法却不承认事实,结果得我国没有职权立法的结论,那么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制没有什么大问题。这样以来,就本没有必要去研究职权立法是好是坏、要不要取消职权立法等问题了,反而不利于研究、规范或者取消职权立法。这有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味,实际上导致讳疾忌医的结果。至于行政机关有没有固有立法权的问题,涉及对“固有”概念的理解,如果“固有”权力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享有的权力,则我国行政机关有固有立法权,如果是从某学理或者原则如分权原则的层次上来理解“固有”则我国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立法权。“固有”这一概念是一个意义不确定、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而有些学者将“固有”的概念在不同的意义上叉使用,只能造成无意义的纷争。

?笔者认为,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

?三、职权立法权不备正当,应当取消

?职权立法造成我国立法制的混,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和行政立法的失控。笔者虽然承认我国存在职权立法的现实,但是同时认为,职权立法权并不备正当,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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