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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章(6/7)

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行审理并判决,以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私益诉讼也不等同于私诉。公益诉讼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诉或私诉)。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目的的特殊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主特殊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利益。

?三、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开”、“结果”

?三、两**系公益诉讼理论比较

?(一)英法系。

?据《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利益等7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据《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以司法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国的《联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和有损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令请求诉讼是指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份并据其义务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的诉讼。

?(二)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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