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国家之
,在于有法不依。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某
意义上,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画策》云:“国之
也,非其法
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请注意,商鞅在这里有一则极为
刻的法哲学理念——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句话翻译过来,几乎是一
黑格尔式的思辨: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
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
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社会是由活
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不是机
,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其现实往往是打折扣式的运转。这一思想的延伸结论是: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所以需要
调执法,甚至需要
调严厉执法。
现于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
而论
。
显然,商鞅将“使法必行”看
法治存在的
基所在。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
。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说得如此透彻。理解了这一
,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四则,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商鞅执法,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赏刑》云:“(法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依法)杀人不为暴,(依法)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
无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则,在王
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是冷酷而
彻的,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的肃杀凛冽,与商鞅的“法以
民”适成两极平衡,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这一思想蕴藏的
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是对依法作为的
基维护。对如此思想,若非
有
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惧的。这一司法原则,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
实的
基,最
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
——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同样的执法力度。从这一原则
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等制度。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王
仁政的“滥仁”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
大影响力。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
基原因之一,便是一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
法外施恩之弊端。顾及到这一背景,对商鞅这一思想的价值
便会有客观
的认知。
五则“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
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
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
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六则“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