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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走chu暴秦说误区秦帝国法治状(3/4)

说监松散,是因为当时包括关中在内的整个大中原地区并无重兵,不可能以军队监刑徒,而只能以执法吏卒行职能,其力度必然减弱。从另一方面说,秦始皇时期敢于全力以赴地屯戍开发边陲,敢于将主力大军悉数驻扎山、岭南两大边地,而对整个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如果法制状况不好且罪犯威胁极大,如果对法治没有厚的自信,敢如此么?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阿房,关中依然没有大军。后来新征发的五万“材士”驻屯关中,也没有用于监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思么?

其二,秦之罪犯极少发生暴动逃亡事件。史料所载,只有秦始皇末期骊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动。相比于同时代的山东六国与后世任何政权,以及同时代的西方罗帝国,这百余年仅仅一例的比率是极低的。这一历史现象说明:秦帝国时代,罪犯并不构成社会的重大威胁力量,甚或不构成潜在的威胁力量,反而成为了一支担负大工程的特殊劳动力群,最后甚或成为了一支平大军。若是一个法治显失公平的社会,不会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群也不会如此听命于这一政权。当陈胜的“数十万”周文大军攻关中之时,关中已经无兵可用,其时若罪犯暴动,则秦帝国的基地带立即便会轰然倒塌,陈胜农民军便将直接推翻秦帝国。而当时的事实却恰恰相反,七十余万罪犯非但没有借机逃亡暴动或投向农民军,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编,变成了一支至少超过二十万人的平大军。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假若罪犯不是自愿的,帝国官府敢于将数十万曾经被自己惩治的罪犯武装到牙齿么?

而如果是自愿的,这一现象意味着什么?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是施行恶法,还是施行良法,都从来没有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只有秦帝国,尚且是轰然倒塌之际的秦帝国,到了这一。就其本质而言,这是法治史上极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它向法治提的基本问题是:人民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社会群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只要法治真正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实,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大。

可惜,这一切都被历史的烟雾湮没了。

轰然倒塌之际,秦法尚且有如此大的凝聚力,可见秦法之常态状况。

法治的良恶本质,不在轻刑重刑,而在是否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其五,认知作为秦法源的商鞅的步法治理念。

由于对帝国法治的整否定,当代意识对作为帝国法治源的商鞅变法也采取了简单化方法,理论给予局肯定的同时,却拒绝发掘其的法治遗产。对《商君书》这一最为经典的帝国法治文献,更少给予客观的研究,《商君书》蕴藏的极现实意义的步法治理念,几乎被当代人完全淡忘,只肆意指控其为“苛法”很少作应有的论证。

帝国法治基于社会平衡而生发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可以从已经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确基。《商君书》所现的立法与执法的基本思想,在其变法实践与后来的帝国法治实践中,都得到了鲜明现。

唯其被执意淡漠,有必要重复申明这些已经被有意遗忘的基本思想。

一则“法以民”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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