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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7/7)

我有一次勾引了一个三十五岁的军人。我们在那儿聊天,见一个大兵过来了,说是团长,非要和我们作。我们有恐惧,就让他掏钱,说我们就是这职业。他说我就想接,后来只是接吻了事。”

有些调查对象确实产生过以卖为谋生手段的想法。“听说台湾x市有一帮同恋男,一个月收达到十万元。万一去以后没有谋生手段,也可以此作为一谋生手段。在中国不能靠这个谋生。”一位调查对象讲到,他的一个朋友曾下决心去泰国参加“人妖剧团”,这些人“全扮女妆,自愿去势,为艺术献”据说他劝阻了朋友这一意图。

不少调查对象都提到,一些岁数大的人,愿钱“养活”同恋少年:“有个二找到xx,甚么也不,就让xx陪著他,给线,给衣服。这是享受心理.是摆阔。”

少年找一位养活自己的人、圈内俚语叫“找傍家”,找着之后同居,让人当“瓶”养著叫“傍上了”然而,笼统地说让人养著就是“卖”是不够确切的,因为照这一逻辑,那些自己不挣钱让男人养著的女人也应算之列了。不可否认,有些同恋的同居似乎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这被养的人有像旧社会被男人养著的妻妾,其质当属于准卖,即变相卖,卖的定义是以卖换钱,被养的同恋者虽然不一定以置换金钱的方式相,但利用这关系为生,确实与纯粹金钱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遥了。同恋圈内还把这些靠人养活的人戏称为“妇”,一位调查对象说:那些被叫作妇的是愿意陪住的人。

关于被养、陪人住的同恋者还有如下事例:

“xx本来有个好工作,就为这事辞了工作,有老愿养他。”

“xx认一个老爹,xx也认了他爹。他们仨是个小集团。老在外找了好的、合适的,自己先玩,再让他们玩。他是个,又黑又瘦。”

“xx公安局了,他在一个地方养了几个年轻的。因为争风吃醋动了刀。”

“一个唱京剧的,五十多岁不结婚,搞了一辈恋。年轻时人家养他,现在他养小伙。他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养了六七个小伙。”

“x饭店前台经理找到了一个饭店里的服务员。小伙要求他养着。现在这小伙已经辞职自费上了大学,连房租电饭钱都由他供,还给零钱”要钱是对情的背叛。这小伙原来也恨这人,现在上大学,自己只学费,连书钱都是对方

“有些个并不是同伴恋,就想玩玩,好奇。上哪儿去带个男的很正常,不像带女的惹招麻烦。同恋里面常有人觉得日过得没意思,就找个主儿去玩一段时间。我认识xx,他没工作,没父母,只有哥哥嫂养着他,他就以此为生,常有人想跟他玩儿一段时间。”由于同恋行为对双方来说是互利的,所以多数人认为,没有理由要钱,指责那些要钱的人是“不知廉耻”(但也有另一说法“那些长得难看的求人玩,追人家,人家就要钱了。”下面是两个调查对象提供的对方提要钱的事例:“我有一次碰到一个小男孩,很漂亮。我提和他发生关系,他说:“得意思意思”,我说:“怎么意思意思。”他说你看着办吧。我故意气他,说:给你两?另一位岁数较大的同恋者同一个年轻人往后,年轻人找他要钱,说手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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