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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6/7)

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期工资未补发。”通过这位调查对象的经历至少可以看以下几

(1)有些同恋者曾彼判为罪犯,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恋,可以使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分和行政分(扣工资);

(4)同行为中只取接受角一方比取主动施于一方受较轻的罚,该同恋者没有主动的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与男的同行为,我完全呈现女一样(扮演女即被动接受角)”上述情况为我们了解同恋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线索。

由于对同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同恋的置方法宽严幅度差别较大。同恋群中的人们因此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也有少数人认为“没甚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在少数作了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分”的人数,略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还是同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于一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恋群中还传着一些这样的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甚么场合都,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还有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松的说法:“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恋住一块不行。异住一块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

第三节、男问题

凯查多利谈到国的同恋卖问题时说:“女同恋者极少卖,但男同恋者中却既有卖的男,也有专嫖男的嫖客。男可分四类:第一类是专职的街酒吧男枝;第二类是专职应召男或陪住男,第三类是兼职男,第四类是利用男份专事抢劫的罪犯。男一般不愿承认自己是同恋者,而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赚钱。他们大多有年轻漂亮,长得男十足及生硕大等特征。”(凯查冬利,第三四八——二四九页)我国同恋群中也有这几类人,但却于极其隐蔽的萌芽状态。所谓“萌芽状态”不仅是指他们人数极少,而且指他们的状况尚未发育完全,只是偶发和尝试的。这人难以找到,但在调查过程中,不断有提到,在同恋群中确有少数人是以卖为业的男。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调查对象的有关说法是:

“xx找外国人是为了钱,xx和外国人睡一夜要一百外汇券。”

“xx跟外国人睡觉,五十元一次。”

“有人同外国人要钱,一次一百外汇券。”

“听说xx奇的漂亮。去圳广州挣了很多钱,买了房。”

“有一次碰上xx,他说上x饭店换钱去。三个外国人把他带走了,给二十元,他是只要挣钱就行。我对他说:跟这人接你也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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