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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给雇员一定金额的补偿。并不是所有公司对所有雇员都加上了这个非竞争
条款,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的公司,在关键的岗位,这个条款已经越来越常用了。如果洪钧和ICE之间的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洪钧的选择就是极简单的事了:
面地辞职,ICE公司是否给他补偿也并不重要,只需再去找一个满意的去
继续自己的职业生涯。
但是,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非竞争
条款,洪钧就要仔细掂量了。
首先,并不是洪钧主动要求离开ICE公司的,而是
特在合智集团的项目发生重大逆转之后,用洪钧作为替罪羊来向公司总


代,
特
前要解决的是必须“
理”洪钧来挽回他自己的面
,同时也要考虑洪钧离开之后的去向,他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得力
将日后会成为自己的
大对手。而洪钧此前以为合智集团的合同已是
中之
,正
于
风得意之中,恐怕没有认真考虑过到其他公司的发展机会,所以洪钧是在骤然间意识到自己已经无法在ICE公司立足,
本来不及着手寻找下一个工作机会。实际上,即使洪钧立刻像捞救命稻草一样地找下一份工作,他能找到的恐怕也就是像
稻草一样分量的差事。洪钧现在能
的就是为日后的谋职多留一些门路。
所谓好工作,就是能最大程度
现自
价值的地方,在这里,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同时卖
与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报酬)。洪钧在
件行业
了这些年,终于走上外企
的岗位,一方面归因于其自
素质,另一因素是他在业内多年积累的行业背景和专业经验,这
分价值
有两个特
:第一,可转移
差,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行业分工日益明细的今天更是如此,某个行业里的产品技术、行业知识、客
关系等财富如果挪到其他行业其价值就都要大打折扣,虽然可以
类旁通地借鉴使用,但也可能淮南的桔到淮北就成了枳,味
变了。第二,折旧迅速,今天的行业市场与时俱
,即使是传统行业也
于剧烈的变化和动
之中,技术日新月异,经营模式和手段屡屡
新,政策法规环境今非昔比,各方面人员更迭频繁,自
价值的折旧很快,如果离开一个行业一段时间之后再想重新回来,就会有昨日黄
的哀叹了。
——自由换金钱?
非竞争
条款,正是公司基于雇员自
价值的上述两个特
,搞的“金钱换安全”协议,对于雇员来说,当非竞争
条款生效时,自己一方就是“自由换金钱”了。洪钧权衡的正是要不要放弃自己选择下一个工作时的自由来换取公司给的三个月工资补偿。案例中并没有提及洪钧与ICE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他在多长期限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
据
特提到给洪钧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估计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公司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不会假设雇员因为非竞争
条款而
本无法找到工作,不然补偿金额会很
,公司只会假设雇员去新行业里找到的工作要比加
本行业竞争对手的待遇低一些,一年的待遇相差约三个月的工资,即下降四分之一,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计,而公司补偿的正是这个下降的差额。
一次
拿到公司支付的三个月工资,一年之内不得在
件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中从事类似工作,这两者孰轻孰重?我觉得,三个月的工资相比之下显得轻得多,洪钧不值得为这笔“小钱”而放弃自
在行业内已有的优势资本,跑到陌生的行业中去重新开始积累。假如决心到新行业内从零开始,义无反顾,则风险很大,洪钧还必须经受心理落差的考验;假如只是想到其他行业暂时“混”一段,一年之后再立刻卷土重来,期望在
件圈
里重新谋得一席之地,未免过于乐观,想当然、碰运气的成分居多。现在竞争如此激烈,人才辈
,长江后狼推前狼,在行业中日夜打拼都很难保住不被甩下,离开一年之后回来还能有好位
的机会是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