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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陵帝要把她纳为妃,"使珙自汴取之,还过燕,是时仲恭为燕京留守,见弥勒
形不类
,窃忧之曰:上多猜疑,珙其祸及矣!"弥勒
,海陵帝一试,果然大发雷霆,半夜三更就把萧珙找来,大骂一顿,并且立刻撤职,最后还是把他杀了。
〔注三〕方苞《
节妇传》里记
节妇十六岁开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岁,共守了七十九年、这恐怕是历史上最
纪录了,真可说是"守寡大王"。
〔注四〕还有一
烈妇,
本不
儿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
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妇传》.记李烈妇丈夫死后,塾师劝她"汝尚有舅姑,下有
女各一,其责皆在汝,奈何殉硁硁之节,而昧孝慈之义乎?"
可是她
本不听,还是自杀了。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
说她,将丑名加在她
上,说:"我娶了这女
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
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凭据拿
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
给女
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
列的一个
女
上。女
仍作他的妻,终
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
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
带到她父家的门
,本城的人要用石
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
在田野遇见已经许
人的女
,
与她行
,只要将那男
治死。但不可办女
,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
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
人的女于,女
叫喊并无人救她。"
三、"若有男
遇见没有许
人的
女,抓住她与她行
,被人看见,这男
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
,给女
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
,就要娶她为妻,终
不可休她。"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中国还别
心裁(如用石
打死女人)。
〔后记〕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
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愚民政策的证据之一","在矫砌的语意下,仍不难窥测其
义所在…相信它较您在《论"
女
整形"》文中引用的读者投书更有价值些。"骆先生的剪报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日报》南
版中的"每日谈",原文如下:
万吨级
船"海张"号在澎海失事,船与人全无踪影,是近年来最意外的大海难事件。而其尾声的摇曳亦极尽哀伤:那是该
三一副祁英之妻陈云利于招商局发放抚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药自尽殉夫。曾有遗书述其志节。
祁夫人原可于当日领得近三十万元的恤金,未来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节哀顺变,则有此
款可过其优裕的日
,可是,她苦念亡夫,忠于所
,终以
殉,至于
外之
,更无足索其衷怀了。在此举世滔滔之日,这
贞悲壮的志节,实至为难能而可贵。是其人虽已死,而其事则可颂扬。
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
于丈夫,何如献
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贵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
理。可是这
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
断,尚有何心以自谋?为其所
,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自杀"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
认为像祁夫人的这
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致褒颂,断不可以"愚"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愚"字。此所谓"愚",实便是"至情至
"。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死义利的关
,更难期其无违于
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
"人生自古谁无死",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
这样一段"社会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
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
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
女,不悉可能为提
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
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
分?
四、脱离家
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