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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
制与
理。放纵于先、又推托于后,其无品无格,询属笑谭!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事人不适格",真不知
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
再推也没用,第一、"
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
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
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为扣押之
分,并明列此一条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
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
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
,同时或先后,请求全
或一
之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
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他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
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
分院开
,证人鞠金
上校、孟启正也到
了。在作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
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
警备总司令
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
播
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
警备司令
政二科的人。"我听了,立刻向
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
查扣书,闹
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
互赖、当
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
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
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
版
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
版
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
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
分,并扣押其
版
。"明定扣押对象是"其
版发行人",但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人太,人既非"
版发行
"、注所亦非"
版发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
是:
照"
版法"第三于九条,只禁止"
售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金"、"
钞",只能"持有",不能
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
,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
,抢走"黄金"、"
钞"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
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
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
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