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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难以实现。
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
不应该的希求,
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
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
的事。假如这
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
婚姻之
。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
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
,则孩
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
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好的一
办法;因此,当一个男
因不能离婚而
通好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
完全不同的
理。夫妻要是有

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
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
,孩
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
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
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
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
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
不再
烈地相
,对于婚外的
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
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
人的
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
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
女仅仅只有一
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
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
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
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
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
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
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
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
恋消失以后,只要
有天然情
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
,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
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
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
情绪,如果是真正的、
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
的情
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
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
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
仍然稳固,父母对待
女非常尽责。在
国,家
的情
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
情
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
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
变到纯粹母亲的家
的一
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
的情
。假如双亲制的家
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
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
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
;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
调
,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
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
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
关系的区别,是要
调与浪漫的结婚之
相反的那
生
学上的结婚之
。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
制度里,男
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
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
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
德
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