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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离婚(4/4)

离婚难以实现。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不应该的希求,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的事。假如这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婚姻之。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则孩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好的一办法;因此,当一个男因不能离婚而通好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完全不同的理。夫妻要是有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孩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不再烈地相,对于婚外的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人的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女仅仅只有一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恋消失以后,只要有天然情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情绪,如果是真正的、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的情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仍然稳固,父母对待女非常尽责。在国,家的情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变到纯粹母亲的家的一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的情。假如双亲制的家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关系的区别,是要调与浪漫的结婚之相反的那学上的结婚之。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制度里,男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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