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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一个男
因事要离开他的家
好几个月。倘若他
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
他的妻
,要始终节制
是很难办到的。要是她的妻
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
德,当她
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
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
一步说,只要夫妻间
本的情
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
。习俗的
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
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
情——这
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
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
这
观
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
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
存心另
别人,通
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自然,我说这话的时候,是假设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
,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如果孩
是妻
和别人生的,问题就尤为复杂,因为要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继续下去,丈夫就得把别人的孩
和自己的孩
在一块儿抚养,并且,假如要避免丑闻的话,就得抚养得像自己的孩
一样。这违背了婚姻的生
学上的
据,并且有几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
张。所以,在避
方法发明以前的时期,通
也许还值得以前对待它的那样的重视。但是自从有了避
方法,单纯地为
而
和为生育孩
而结婚这两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区分了。
据这个理由,现在我们对待通
,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对待它那般重视了。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
。有一
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
神错
、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
是
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
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
的
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
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
,这
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
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
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
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无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官和陪审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
所支
,而丈夫和妻
总能设法
任何可以欺骗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了同意,就不准许离婚,然而大家都知
,在实际上,英国的离婚多半是夫妻同意过的。在纽约州,情形就更
了一步,那儿的人往往买通别人发伪誓作假证,以证明法定的通
罪。
待在理论上是十分充足的离婚理由,但是人们可以把它解释得非常荒谬。有一次一个最著名的电影明星,被他的妻
以
待的理由向法
请求与他离婚,其
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丈夫有时在妻
面前作学理上的谈话,这就算是可以离婚的一
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亚州立法者的本意是这样的。为避免这
混
,遁词诡辩和荒谬的笑话,凡是单方面想要离婚而又找不到确定的可证实的理由的,如
神错
这一类,则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允许离婚。这样,离婚的夫妇间一切金钱上的
涉都将到法
外面去办理;双方都不必扉佣聪明的人来证明对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
。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
的婚姻为无效,我觉得还应当再
一步,凡是本生
女的婚姻,一经请求离婚,都应该准许。换句话说,假如夫妻没有生育小孩,他们要想分手的话,只需要
一张医生的证有,证明女的没.有怀
,就可离婚。婚姻的目的在于
女,
迫人们厮守着没有
女的婚姻,那是一
残酷的欺骗。
关于离婚的法律方面,就讲到这儿;至于习俗,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法律虽然可以使离婚容易,然而习俗每每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