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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督教lun理(3/4)

死去。①

然而,天主教会却始终不像圣保罗和底伯特那般隐士不顾及生学上的意义。从圣保罗的观中,人们可以推测结婚仅仅被认为多少有些可供发的合法渠。从他的言论中,人们不会认为他对节制生育有任何的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推测,在怀和分娩的时候,禁是很危险的。基督教会则持不同的观。在基督教正教的信条中,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其二是为了生儿育女。结果就使得德比圣保罗制定的德还要难。不但在婚姻之内才算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其目的不在于造成怀也要算是一罪恶。实际上,依照天主教会的信条,希望生育合法的后代,这是证明为合法的唯一因素。但是,不伴随着会产生何等残忍的事件,这一因素总可以证明它是合法的。假使妻厌恶,假使她死于又一次的怀,假使那孩可能是有病的或是弱智的,假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极端不幸的事发生,那么,只要丈夫是希望得到一个孩,就不能判定丈夫持要与妻的权利是不正当的。

天主教关于这一的信条,是有两据的:一方面,据我们在圣保罗的观中已经发现的禁主义;另一方面,是基于这样的观,即既然每个人的灵魂都能得救,那么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就是一件好事。因为某些我们未能懂得的原因,他们竟然没有考虑到人也同样可以犯罪这样的事实,这似乎是一件极其相关的事。例如,天主教徒用他们政治上的影响力阻止新教徒节制生育,然而他们肯定又主张,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生存的新教徒的孩们,其绝大多数要在下一个世界里遭受永久的痛苦。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显得有些不人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凡夫俗能够希望懂得的奥秘。

在天主教教义中,把生育孩作为婚姻目的的认识,只是一个分。它竭力想得推断,好认定不为生育女的是一罪恶,它决没有思远虑地想到婚姻会因为不育而解。无论一个男人多么烈地希望得到孩,如果凑巧他的妻患有不育症,照基督教的理,他就丝毫没有补救的办法。事实只能是,婚姻的积极目的——也就是为了生育女,只能发挥一极其次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和圣保罗一致,还是为了防止好的罪恶。防止好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中心思想,婚姻仍然基本上被当作一代替好建的办法,不过只比稍好一罢了。

天主教教义把婚姻说成是一圣礼,试图以此掩盖他们关于婚姻的卑劣观。他们信条的实际效果,就是他们由此可以推论,婚姻是不能被解散的。不论偶中任何一个什么事,如果其中有一个变成癫痴病人或染上柳病,或成为一个积习难改的酒徒,或公开和夫妇外的另一个人同居,二人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尽在某情况下二人的分居可以被允许,再婚的权利却是不能被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许多不幸,但是既然这不幸是上帝的意志,它就应该被忍耐了。

和这极端严厉的理论相伴而行的,天主教总是对它认为是邪恶的事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期望一般的人类品遵从它的戒条,但是如果犯罪者承认他的过失且表示忏悔,那么他的罪恶即可被赦免。这实际的容忍,是增加牧师们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宣布赦罪,并且如果得不到赦免,好的罪恶只能永远遭受上天的惩罚。

新教的观则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虽不甚严厉,但在实践中则有过之无不及。路德为“结婚总比为火所煎熬为护’这句话所动,并且上了一位女尼。他推论说,虽然他以前曾表示守独主义,但他和那位女尼有结婚的权力,否则,情之火的力量将把他引向犯罪的渊。于是新教抛弃了对独主义的颂扬,而这曾经是天主教的特征,并且,凡是在新教富有活力的地方,它都被取消;将婚姻作为一圣礼的教条,因而容许某些情况的离婚。但是新教对于的震怒较之天主教要更严厉些,他们给予好德上的谴责要更烈。天主教料想到会有一些罪恶发生,并予为之谋,安排了一些置的办法。新教则不然,取消犯罪者通过忏海而赎罪的办法,使他们所的位置比起在天主教中的位置更没有希望。在现代的国,人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大异其趣的态度,离婚是非常容易的,而对通的惩罚则比大分天主教国家远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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