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之势。如果允许持
会内
个人持大
控
,少数几个人可能会“四两拨千斤”控制持
会的组织权、财产权,从而
纵了持
会的运作,就失去了我们当初提倡职工
资共同持
、民主
理的初衷。
五、构建明晰法律和积极政策支撑的职工持
制度。
为了规范和健康推动职工持
制度和职工持
会的发展,我们认为,一定要加
法制建设,要明确职工持
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和积极政策支持职工持
会的发展。
职工持
包括职工持
会,从
形到发展。已有近20年的时间,虽然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气候,就我省的情况看,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发展中‘转型’,个别的自生自灭,总
上有萎缩的迹象。虽然个中原由很多,但关键是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关职工持
会的地方立法,更谈不上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全国总工会、外贸
、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外经贸试
企业内
职工持
会登记暂行办法》,确认持
会依托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
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至于持
会与工会之间在法律上是
什么关系,没有加以规定。
目前,包括我省在内仅有‘暂行(试行、试
)办法’的省份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要发展职工持
制度,当务之急是
台相关的法律。考虑到立法的过程,目前可采取三步走的办法,即首先积极推
地方立法;再是在推
地方立法的同时,各地先
台相关的文件和
政策,对职工持
会和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在实践中为立法作准备;三是在地方立法的同时,大力促
国家就职工持
包括职工持
会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从全总到省(市)工会都应该将这项工作列
议事日程,合力攻关。
从我们祥林省目前的情况看,企业职工持
会一般由工会托
运作。但也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从法律上是代理关系,即认为工会是持
会的代理人。此说恐不能成立。如果工会与持
会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那么工会就必然会有持
会对其代理行为的授权,在这个授权范围内,工会可以以持
会的名义自主决定对企业的投资等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持
会承担工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工会不能包办、
涉职工持
会的日常事务,职工持
会应
照自己的《章程》规定开展工作。为什么企业职工持
会由工会托
运作,其
义如下:
其一,在公司注册中,由于职工持
会以工会社团组织名义
行登记,工会对职工
本的运作就负有法律责任。应该看到,工会在其间更多的是承担义务,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工会要更多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介
理和发展规划,对工会工作提
了更
的要求。因为持
会是投资者的组织,持
会会员并不包
企业的全
职工,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获利,这与作为劳动者组织的工会在
质、职能、宗旨等方面并不一致,工会要注意通过职工持
会工作将维护持
职工的经济利益与加
职工民主
理有机地结合。
其二,职工将资金投
持
会是个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
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委托持
会代行
东权利。持
会
有完整的章程、机构和财产,有着自己的活动方式,对内
事务
有完全的决定和
理权。因此,工会也不能作为职工持
会的法定主
领导,职工持
会的
理、运作必须依法
行。
其三,工会的‘托
运作’主观上是回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职工持
会的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从法律上讲,涵盖了工会组织这一‘当事人’(民事主
),因为持
会是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
行的工商登记。然而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有给工会造成难以
理问题的可能
。为工会自
安全考虑,只能从加
理
手,对职工持
会的民事权利加以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