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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章振东办震东办(6/6)

之势。如果允许持会内个人持大,少数几个人可能会“四两拨千斤”控制持会的组织权、财产权,从而纵了持会的运作,就失去了我们当初提倡职工资共同持、民主理的初衷。

五、构建明晰法律和积极政策支撑的职工持制度。

为了规范和健康推动职工持制度和职工持会的发展,我们认为,一定要加法制建设,要明确职工持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和积极政策支持职工持会的发展。

职工持包括职工持会,从形到发展。已有近20年的时间,虽然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气候,就我省的情况看,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发展中‘转型’,个别的自生自灭,总上有萎缩的迹象。虽然个中原由很多,但关键是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关职工持会的地方立法,更谈不上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全国总工会、外贸、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外经贸试企业内职工持会登记暂行办法》,确认持会依托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至于持会与工会之间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没有加以规定。

目前,包括我省在内仅有‘暂行(试行、试)办法’的省份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要发展职工持制度,当务之急是台相关的法律。考虑到立法的过程,目前可采取三步走的办法,即首先积极推地方立法;再是在推地方立法的同时,各地先台相关的文件和政策,对职工持会和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在实践中为立法作准备;三是在地方立法的同时,大力促国家就职工持包括职工持会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从全总到省(市)工会都应该将这项工作列议事日程,合力攻关。

从我们祥林省目前的情况看,企业职工持会一般由工会托运作。但也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从法律上是代理关系,即认为工会是持会的代理人。此说恐不能成立。如果工会与持会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那么工会就必然会有持会对其代理行为的授权,在这个授权范围内,工会可以以持会的名义自主决定对企业的投资等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持会承担工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工会不能包办、涉职工持会的日常事务,职工持会应照自己的《章程》规定开展工作。为什么企业职工持会由工会托运作,其义如下:

其一,在公司注册中,由于职工持会以工会社团组织名义行登记,工会对职工本的运作就负有法律责任。应该看到,工会在其间更多的是承担义务,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工会要更多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介理和发展规划,对工会工作提了更的要求。因为持会是投资者的组织,持会会员并不包企业的全职工,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获利,这与作为劳动者组织的工会在质、职能、宗旨等方面并不一致,工会要注意通过职工持会工作将维护持职工的经济利益与加职工民主理有机地结合。

其二,职工将资金投会是个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委托持会代行东权利。持有完整的章程、机构和财产,有着自己的活动方式,对内事务有完全的决定和理权。因此,工会也不能作为职工持会的法定主领导,职工持会的理、运作必须依法行。

其三,工会的‘托运作’主观上是回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职工持会的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从法律上讲,涵盖了工会组织这一‘当事人’(民事主),因为持会是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行的工商登记。然而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有给工会造成难以理问题的可能。为工会自安全考虑,只能从加手,对职工持会的民事权利加以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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