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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1章铺开(6/6)

国有企业甚至已经全卖光或所剩无几,这法有悖于**关于化国有资产制改革的神和有关的法律。

首先来看,在中央已经决定组建国家和地方国资委的情况下,绕过国资委买卖国有资产的法有违‘**’关于化国有资产制改革的初衷。组建国资委,目的正是要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主缺位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失。绕开国资委或在地方国资委成立之前大肆买卖国有资产,以至使国有企业到了所剩无几的境地,那样再成立地方的国资委又有何用呢?照**的设计,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履行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党的**作化国有资产制改革决定并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是否需要买卖国有企业应当由稍后成立的国资委决定,其他任何门及个人均无权作决定。

其次,由地方党委政fǔ或企业决定售国有企业的法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有权让财产,非所有者无权置财产。正如我们知的那样,国有企业所以要行改革,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即产权主缺位。既然如此,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对国有资产置,只有一情况例外,即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情况可以例外。但是,据我了解,绝大多数的售国有企业的情况都没有经过人大哪怕是地方人大的讨论,因此这买卖行为的合法就值得怀疑了。

由于法律上的不规范,导致了国有资产在售过程中的大量失。实形态资产的价值会应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资本的价值还与资本的增值能力相关联。因此在实际的易中,成的价格与帐面价值不符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财产的产权主缺位的情况下,买卖、易国有资产发生的资产的‘缩’与之有本质上的不同。售不是属于自己的品一方面不有合法,另一方面,当这售的情况一旦成立,所售的财必然溅卖,就好象小偷在市场上售偷来的东西的情况是一样的。

我认为违规售国有资产可以使国有资产在以下环节失:

一是在评估环节。往往是少评、少估或评估不足,造成售价明显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的情况。购卖者既可以通过与有关官员的sī下协议达到目的,也可以通过贿赂中介机构等途径达到目的。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无形资产都存在漏评少评的情况。

二是政策环节。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fǔ的官员于各目的,越权制定各政策,如将国有资产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尤其是经营者;再如对一次付清款项的人给予6到8的折扣等。反正售的不是自己的资产,所以不会有人会象街市上的的商人那样‘斤斤计较’!制定这样的政策,个人是否有好?没有人查过,但是一般的推理肯定是存在的,否则谁会那样慷慨呢?

三是拍卖环节。据介绍,许多企业在拍卖之前,并没有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一般都只是在拍卖机构的公告栏上予以公告,所以真正得到拍卖信息的人很少,拍卖的结果往往也都是原来的几个经营者中标。

通过以上环节,大量的国有资产向个人的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大量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被制造来。有人估计,近两年来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的失量,甚至超过由于国有企业领导**案件造成的国有资产的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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