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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甚至已经全
卖光或所剩无几,这
法有悖于**关于
化国有资产
理
制改革的
神和有关的法律。
首先来看,在中央已经决定组建国家和地方国资委的情况下,绕过国资委买卖国有资产的
法有违‘**’关于
化国有资产
理
制改革的初衷。组建国资委,目的正是要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主
缺位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
失。绕开国资委或在地方国资委成立之前大肆买卖国有资产,以至使国有企业到了所剩无几的境地,那样再成立地方的国资委又有何用呢?
照**的设计,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履行
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党的**作
化国有资产
理
制改革决定并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是否需要买卖国有企业应当由稍后成立的国资委决定,其他任何
门及个人均无权作
决定。
其次,由地方党委政fǔ或企业决定
售国有企业的
法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有权
让财产,非所有者无权
置财产。正如我们知
的那样,国有企业所以要
行改革,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即产权主
缺位。既然如此,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对国有资产
行
置,只有一
情况例外,即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情况可以例外。但是,据我了解,绝大多数的
售国有企业的情况都没有经过人大哪怕是地方人大的讨论,因此这
买卖行为的合法
就值得怀疑了。
由于法律上的不规范,导致了国有资产在
售过程中的大量
失。实
形态资产的价值会应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资本的价值还与资本的增值能力相关联。因此在实际的
易中,成
的价格与帐面价值不符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财产的产权主
缺位的情况下,买卖、
易国有资产发生的资产的‘缩
’与之有本质上的不同。
售不是属于自己的
品一方面不
有合法
,另一方面,当这
售的情况一旦成立,所
售的财
必然溅卖,就好象小偷在市场上
售偷来的东西的情况是一样的。
我认为违规
售国有资产可以使国有资产在以下环节
失:
一是在评估环节。往往是少评、少估或评估不足,造成
售价明显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的情况。购卖者既可以通过与有关官员的sī下协议达到目的,也可以通过贿赂中介机构等途径达到目的。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无形资产都存在漏评少评的情况。
二是政策环节。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fǔ的官员
于各
目的,越权制定各
政策,如将国有资产
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尤其是经营者;再如对一次
付清款项的人给予6到8的折扣等。反正
售的不是自己的资产,所以不会有人会象街市上的的商人那样‘斤斤计较’!制定这样的政策,个人是否有好
?没有人查过,但是
一般的推理肯定是存在的,否则谁会那样慷慨呢?
三是拍卖环节。据介绍,许多企业在拍卖之前,并没有
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一般都只是在拍卖机构的公告栏上予以公告,所以真正得到拍卖信息的人很少,拍卖的结果往往也都是原来的几个经营者中标。
通过以上环节,大量的国有资产
向个人的
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大量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被制造
来。有人估计,近两年来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的
失量,甚至超过由于国有企业领导
**案件造成的国有资产的
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