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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七章公仆良心上(2/5)

所谓“血酬”即血拼命所得的报酬,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三、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即匪变民;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了,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其次是由于土匪自人数的增加,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

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烈拥护到俯首贴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

总之,从肖鑫当上公安局长那一天开始,太多的这方面案例和经验都让他明确地认识到,现在的老百姓们生存的大环境实在是太难了——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规则的元规则。

这就意味着,土匪血多了收少了,血酬降低了。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有决定的影响,土匪要转化为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心的社会组织形态。

充分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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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即官变匪;如9年四川的军阀混战6年,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员、征收赋税,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zhōng yāngzhèng fǔ的法令也不能生效。

那么,在一个跟悬圃县同样在大山里、所谓天皇帝远的大国县,zhèng fǔ尤其是当地公安机关——象肖鑫的前任丁卫东那样无所作为、甚至于胡作非为,把社会治安“治理”成这样,老不信们当中必然要有不怕死的人站来反抗,甚至走上犯罪路,杀人放火又能怎么样呢?

靠血酬。

五、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本来就是残酷的,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那些有生命的个或团,投自己或他人的命,动用各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的规则系,在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或团质。

暴力最者的选择,现了对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

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土匪地”和“土匪保护老百姓”这样的现象。通过研究,他发现:一、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即匪变官;由土匪来保护农民,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暴力集团,即民变匪;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平却有低级阶段与级阶段之分。

平的土匪,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不稳而且风险大,这是生命与钱的直接换,属于破坏比较大的低级阶段。平的土匪,发通知,立下规矩,坐等别人费,与官府收税

写到这里,让我想起了学者吴思在《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一文中说:盗、土匪、军阀和各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

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比如绑票,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暴力最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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