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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hu数探研(2/6)

其二,诡名问题。形势尤其是官,为逃避赋役,用手段虚作假,使宋代现严重的诡名现象。影响数的主要是诡名,即一分作数、十余乃至数十,以分散财产、降低等,达到减免赋役的目的。这一现象导致数虚假增多。

数的掌握,勿需多言。在此主要介绍州县的差役数量。直接为地方官府服务的州县吏人、弓手等,朝廷并不允许地方随意调、招募,而是有定额限制,定额的标准仍是数。如州郡吏人,开宝六年确定为30000以上州80人;散从官,咸平年间确定为30000以上州100人。诸县吏人数额规定的更详细。如诸县曹司吏人,20000以上县30人,10000以上县25人,7000以上县20人,5000以上县17人,3000以上县15人,1000以上县12人,不满1000县10人。[5](卷12)建隆年间用法令形式规定的还有弓手数额:10000以上县50人,7000以上县40人,5000以上县30人,3000以上县25人,2000以上县20人,1000以上县15人,不满1000县10人。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又依次递增20至10人。[6](卷13《州县役人》)显然,数决定着统治的力度和工作量。

其三,脱漏问题。所谓脱漏,即不在官方籍的人家。这一现象同样严重,情况也更复杂。其中有的是自有田产本应在主籍内而隐瞒不报,仍为客,所影响的是类别比例而不是数,暂且不论。另一确属“黑”,即谎称逃亡、绝而隐瞒起来的“逃绝”宋神宗元丰三年,三司判官李琮受命专门调查清理江东、两浙二路的逃绝,结果骇人听闻:仅清查的逃绝就多达401332

众所周知,宋代数统计也存在许多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就是其突的表现。

以上事实表明,数对于各级政府、各地方官是极为重要的。数固然也至关要,但一般不是赋役征收单位,而且“尤难计”[7](卷上《》),所以相比而言,宋代的数统计更规范认真。宋太宗至元年重造版籍时颁于天下的格式,主要即“凡一县夏秋二税”[1](卷38至元年六月己卯),而不计数。宋孝宗时衢州司赵希言曾“合郡民以计,表其里,标其数,为图以献于守,守才之”[4](卷247《赵希言传》)。所计也是数。因此我们认为,研究宋代的人数量,最宜于从数而不是从数统计资料

此外,地方常平、广惠等仓的设置规模,也因数多少而不同。如宋仁宗嘉右二年在全国设广惠仓,规定10000以下州留田租1000石,10000以上州2000石,20000以上州3000石,30000以上州4000石,40000以上州5000石,50000以上州6000石,70000以上州8000石。100000以上州10000石。[4](卷176)

5.考地方官。

二、宋代数统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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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府把数的增减列为考地方官政绩的主要指标。地方官在任期内若数增加,会受到提前升迁、加俸等奖励,反之则会受到延缓升迁等责罚。宋代初年“初著令:州县准见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考;若耗一分,降一等。”建隆三年又规定:“凡千以下(县)能增百,(主要官员)减一选。减及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阶。”[4](卷160)宋仁宗皇祐元年,三司制定了考课转运使、副的5项指标,第l项即“之登耗”,规定考等级为6等,考上上第1等者“与转官升陟差遣”,考下下最低等者“与展磨勘及降差遣”[1](卷166皇祐元年二月戊辰)。在整个两宋时代,屡屡有专以数或增减为唯一考指标的规定,灾荒及战年代尤为重视。

其一,官方问题。一些地方官吏不能时清查统计,或统计时敷衍责,还有的地方官吏为升迁加俸,虚报数,导致数不准确和不能反映增减变化。再者即多系统统计,目的不一,导致同一地方、同一时期的数差异较大。一些数据不考证辩别难以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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