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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诡名
问题。形势
尤其是官
,为逃避赋役,用
手段
虚作假,使宋代
现严重的诡名
现象。影响
数的主要是诡名
,即一
分作数
、十余
乃至数十
,以分散财产、降低
等,达到减免赋役的目的。这一现象导致
数虚假增多。
数的掌握,勿需多言。在此主要介绍州县的差役数量。直接为地方官府服务的州县吏人、弓手等,朝廷并不允许地方随意
调、招募,而是有定额限制,定额的标准仍是
数。如州郡吏人,开宝六年确定为30000
以上州80人;散从官,咸平年间确定为30000
以上州100人。诸县吏人数额规定的更详细。如诸县曹司吏人,20000
以上县30人,10000
以上县25人,7000
以上县20人,5000
以上县17人,3000
以上县15人,1000
以上县12人,不满1000
县10人。[5](卷12)建隆年间用法令形式规定的还有弓手数额:10000
以上县50人,7000
以上县40人,5000
以上县30人,3000
以上县25人,2000
以上县20人,1000
以上县15人,不满1000
县10人。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又依次递增20至10人。[6](卷13《州县役人》)显然,
数决定着统治的力度和工作量。
其三,脱漏
问题。所谓脱漏
,即不在官方
籍的人家。这一现象同样严重,情况也更复杂。其中有的是自有田产本应在主
籍内而隐瞒不报,仍为客
,所影响的是
类别比例而不是
数,暂且不论。另一
确属“黑
”,即谎称逃亡、绝
而隐瞒起来的“逃绝
”宋神宗元丰三年,三司
判官李琮受命专门调查清理江东、两浙二路的逃绝
,结果骇人听闻:仅清查
的逃绝
就多达401332
众所周知,宋代
数统计也存在许多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就是其突
的表现。
以上事实表明,
数对于各级政府、各地方官是极为重要的。
数固然也至关
要,但
一般不是赋役征收单位,而且“
尤难计”[7](卷上《
》),所以相比而言,宋代的
数统计更规范认真。宋太宗至
元年重造版籍时颁于天下的格式,主要即“凡一县
几
夏秋二税”[1](卷38至
元年六月己卯),而不计
数。宋孝宗时衢州司
赵希言曾“合郡民以计,表其里,标其
数,为图以献于守,守才之”[4](卷247《赵希言传》)。所计也是
数。因此我们认为,研究宋代的人
数量,最宜于从
数而不是从
数统计资料
手
此外,地方常平、广惠等仓的设置规模,也因
数多少而不同。如宋仁宗嘉右二年在全国设广惠仓,规定10000
以下州留田租1000石,10000
以上州2000石,20000
以上州3000石,30000
以上州4000石,40000
以上州5000石,50000
以上州6000石,70000
以上州8000石。100000
以上州10000石。[4](卷176)
5.考
地方官。
二、宋代
数统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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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府把
数的增减列为考
地方官政绩的主要指标。地方官在任期内若
数增加,会受到提前升迁、加俸等奖励,反之则会受到延缓升迁等责罚。宋代初年“初著令:州县
准见
十分增一,刺史、县令
考;若耗一分,降一等。”建隆三年又规定:“凡千
以下(县)能增百
,(主要官员)减一选。减及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
阶。”[4](卷160)宋仁宗皇祐元年,三司制定了考课转运使、副的5项指标,第l项即“
之登耗”,规定考
等级为6等,考
上上第1等者“与转官升陟差遣”,考
下下最低等者“与展磨勘及降差遣”[1](卷166皇祐元年二月戊辰)。在整个两宋时代,屡屡有专以
数或
增减为唯一考
指标的规定,灾荒及战
年代尤为重视。
其一,官方问题。一些地方官吏不能
时清查统计,或统计时敷衍
责,还有的地方官吏为升迁加俸,虚报
数,导致
数不准确和不能反映增减变化。再者即多系统
统计,目的不一,导致同一地方、同一时期的
数差异较大。一些数据不
考证辩别难以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