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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议会之双重超多数同意。
上议会或下议会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
总督;总督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而不得耽搁;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
该项议案的议会,该议会应
行复议。如复议后,该议会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
另一议会,另一议会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议会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
第五款联省议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
税与货
税,以偿付公债、提供联省同盟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
税与货
税应全盟统一;
决定向国内其他地方或国外派
或增派军事力量。通过法案,军队方可下达任务并监督其执行及发布对军事力量中各军
首席指挥官之任命。
(3)、总督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有关问题向联省议会提
法案。
第二条行政
行政权属于联省同盟总督。该职务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担任该职务三次以上。军人不得在政府中任职。
第三条司法
联省同盟之司法权、司法审查权属于同盟法院以及由联省议会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同盟法院各级法官需由总督提名,议会多数通过。非经同级议会弹劾或在审判中获罪,法官得终生任职。
第四条盟约之修正
联省议会应在两会各议员认为必要时,提
本盟约的修正案,或
据盟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
修正案。以修正案方式增补而不得删改盟约原文。以上任何一
情况下提
的修正案,经全盟的省议会或省的制约会议批准,即成为本盟约的一
分而发生实际效力。
附加条款——特殊条款
第一条总督若预计到任何使同盟或整个国家
于不利或危机状态的状况,可要求联省议会召开秘密会议并通过授权法案。
第二条总督若确实获得了任何同盟或整个国家已
于危机状态的信息,若联省议会闭会或却已不适合于召开联省议会会议,则可以行使
急
置权。但在同盟或国家形势恢复正常后,总督应该接受联省议会的质询,已确定其没有滥用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