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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小记(4/4)

除丧。未阁的女要以箭异发、麻经缠腰为父服丧三年。齐衰三月的丧服,与大功九月的丧服有相同的分,那就是都穿麻绳编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要亲自检察祭的洗涤情况,在这些事情时都要腰缠葛经、手执丧杖、脚穿绳展。等到有关执事报告一切准备就绪,然后才丢开丧杖开始行礼。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时,有来宾参加,等到有关执事报告占签结束时,主人又拿起丧拜送宾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还要通过占签来选择吉日和作尸的人,只是已经换为吉服。妾如与父亲同宅而居,就不能为生母举行谭祭。庶不可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亲不为庶主丧,那么庶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为庶之妻主丧,而由庶本人主丧,在这情况下庶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原文】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①。诸侯吊,必弃锡衰②。不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③。主人未丧服④,则君亦养有疾者不丧服⑤,遂以主其丧。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非养者主人养卑者否。

诸侯访他国,恰遇该国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里吊丧时,该国的国君应该代替死者之为丧主。诸侯到臣家里吊丧时,的是弃纽,上穿的是锡衰。国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经下葬,丧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发。如果主人还未成服,国君于此时来吊,就也不穿锡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穿丧服,等到病人死了,就为他主持丧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来为别人主持丧事,就不改换自己原来的丧服。侍奉尊长辈病人一定要换下丧服,对于卑幼辈病人则可不必。

妾无妾祖姑可衬,又无祖之妾可衬,在这情况下只好柑于嫡祖姑,但衬祭使用的牺牲得换一下,由原来的特牲改为少牢。媳妇辈的丧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儿来主持;但在将她衬祭于祖姑之庙时,则应由她的公爹来主持。大夫死而无后,其亲属中之为士者不得代为主丧,因为大夫与士尊卑悬殊;只有宗才可以以士的份代为大夫主丧。在主人尚未除去丧服时,倘有他的兄弟从国外奔丧回来,主人可以不免而为主。

陈列明的原则是:宾客馈赠的明要全陈列来,但不必全墓中;主人自备的明不必全陈列来,但可以全墓中。从国外奔赴兄弟之丧,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后再往丧家对着丧主而哭。奔赴朋友之丧,则应先哭于殡,然后再到墓地去哭。庶之丧,作父亲的就不在中门外设丧次。与诸侯是兄弟关系,虽在他仍服斩衰。下小功这丧服,其腰经是用连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分要挽起来搭到腰纷上。

把妻的灵枢柑葬于祖姑时,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应当柑于自己的嫡亲祖姑。妻是在丈夫大夫时死的,其后,丈夫被默为士而死,在这情况下,丈夫柑葬于妻时的祭礼只能用士牲,不能改为大夫之牲。如果妻死后,丈夫由士升为大夫而死,在这情况下,丈夫柑葬于妻时的祭礼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对被父亲休弃的母亲就不穿任何丧服了。之所以不穿任何丧服,是因为被休弃的母亲已是他家之人,不当由自己来祭祀。妇人不作为丧主而应该手持丧杖的情况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当持杖;长死,母当为之持桐杖;女儿在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没有亲兄弟,由族人代为主丧而不持杖,在这情况下,由长女持杖。

穿绍麻、小功丧服的亲属,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时还要免。如果下葬以后而不立即举行虞祭,那么即令是丧主也可以和大家一样都上帽,等到虞祭时再全脱帽著免。为兄弟服丧的人,由于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经礼除去丧服,但等到要埋葬时,还要穿上原先的丧服;如果葬后接着举行虞祭和卒哭之祭,一那就免,否则就脱掉丧服。如果墓地远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时,要先都上帽走一段路,城郊后再脱帽著免,返回祖庙去哭。国君来吊臣下之丧,即令是在不该免的时候,丧主也一定要免,腰中的麻经不要有散垂分;即令是异国之君来吊,凡大功以上亲属也都要如此打扮。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到了除服之祭时一定要玄冠、玄衣、玄裳。为成年人服丧,到了除服之祭时要编冠、细衣、素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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