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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小记(3/4)

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开,不可放在同一个月,然后才除去丧服。如果自己与死者是大功之亲而为之主持丧事,而死者尚留有遗婿及幼这些服三年丧的亲属,那就要在为死者举行了二祥之祭以后才除去丧服。如果为朋友主持丧事,因为朋友不是亲属,只有同的情谊,所以可以在虞祭、衬祭之后就除去丧服。对于士来说,如果妾为其生有儿,就为她服细麻之丧,不然的话就不为她服丧。

父亲仕于他,自己也生于他,由于路途遥远,从未在生前见到过住在本国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这些亲属去世的噩耗传来时,已经过了丧期,在这情况下,父亲应该追服丧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来是齐衰、大功之亲,因故降为小功、绍麻丧服者,则应追服丧服。作为臣,应为国君的父亲、母亲、嫡妻、长服丧,但由于臣使他国,久留未归,等到臣得知国君上述亲属凶讯时,国君本人早已除丧,在这情况下,臣就不再追服丧服。如果国君访久而未归,等到回国后才闻知上述亲属凶讯,在这情况下,国君要迫服丧服,国君的随从之臣也要跟着追服丧服;至于其他臣,在丧期之内就跟着服丧,过了丧期的就不再跟着追服。君在国外而臣在国内,国君虽然知凶讯较晚,而留在国内的臣则应常规服丧。

到了虞祭时,哀杖就不必带寝室了;到了衬祭时,哀杖就不必带到堂上了。作为庶而被立为嫡母的后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五丧服首纽、腰经的递减,都是以递减五分之一为度。斩衰所用的直杖,其细与斩衰腰纽相同;齐衰所用的桐杖,其细与齐衰腰经相同。妾为丈夫的长服丧年月,与嫡妻为长服丧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时的除去丧服,原则是先除重者,即男先除首续,妇人先除腰续。先遭重丧,卒哭之后又遭轻丧,在以轻丧之服改换重丧之服时,其原则是先改换轻者,即男以轻丧的腰纽改变重丧的腰续,妇人以轻丧的首经改变重丧的首续。大敛以后,除非因为有客人来吊孝等事,否则是不打开殡之门的,因为鬼神喜幽暗。至于昼夜无时之哭,则皆在倚庐之中。招魂时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写的,自天至于士,其文辞都是一样的:男的,称呼其名;女的写上她的姓与排行,如不知姓,就写上她的氏。

斩衰丧服在卒哭之后要把麻纽改为葛续,其葛纽的细与齐衰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纽相同。齐衰丧服在卒哭后所服的葛续,其细与大功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纽相同。因为有这相同,所以连遭两丧的人就要兼服麻纽与葛续。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举行虞祭,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必待三个月以后方可举行。如果遇到父母同时去世的情况,那就要先葬母亲,葬后不举行虞祭、衬祭,等到葬过父亲,并为父亲举行了虞、柑之祭以后,再对母亲行虞、衬之祭。在葬母时父尚未葬,所以应服斩衰重服。

大夫为其庶服大功,这是降服;但这个庶的儿并不为其父降服。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因为二者尊卑悬殊。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如果丈夫过继给别人为后嗣,那么他的妻就只能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衬于祖庙,如果其祖为大夫,柑祭时的牺牲就不能照士的规格用特牲,而要大夫之礼改用少牢。所谓,’继父不同居气-那一定是曾经同居而后来不同居的继父。继父没有大功的亲属,随母改嫁而来到继父家的儿也没有大功亲属,_继父以其货财为此建造庙宇,使他可以时祭祀自己的生父祖,这才叫同居;如果继父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为之主持后事,那就叫异居。

哭吊朋友时,应站在朋友寝门外的西边,面朝南。柑葬于祖莹时用不着再占览墓地的吉凶,因为当初已经卜笙过了。士、大夫不能衬葬于曾经过诸侯的祖父的墓旁,只能柑葬在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也只能衬葬在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没有适于衬葬的祖辈,就可以间隔一辈而上柑于祖,其理就在于柑葬一定要照昭穆顺序。诸侯不能衬葬于当过天的祖父,但天、诸侯、大夫能够柑葬于当过士的祖父。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之女,自己要跟着生母为外祖父的正妻服丧;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为之服丧。如果为宗,那么尽母亲健在,也可为妻服丧三年。《丧服》上说可以为慈母服齐衰三年,那么据同样理,为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为祖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为父亲、为母亲、为妻、为长,都可以服丧三年。对于慈母和庶母,为其服丧的只限于受其抚育的妾本人,妾的下一代就不再为之服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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