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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9/10)

案件积聚太多,用赦免来分,因此赦免越频繁案件越多,这情况不停止,将会导致不能承受。推究它的原因,是不用刑的缘故。现在施行刑,不但不会增加案件,而且作恶的人没有了作恶能力,恶将会止息。除去遣两个方面,案件不会增加,因此不用取法于多次赦免,而在政教方面取胜。疏文奏上,又不见答覆。

到了惠帝的时候,政令自大臣,每当有疑难案件的时候,大臣们都各自讲私情,刑法没有定规,诉讼越来越多。尚书裴顿上表陈说

天下的事情有多方面,不是某官员可以得了的;中才之人情志容易被扰,依赖永久的制度才能安定。先王知个中原因,所以辨别方位分立官职,划分职责范围。职责范围划分以后,各自掌事务,刑罚和奖赏相称,轻重一致,因而理讼有一定的标准,官吏们安于职守。过去掖陵庙遭遇了火毁伤的变故,这样以后尚书才亲自奔赴,如果不足这样,都是衹到郎令史而已。刑罚所施加,各有常刑。

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屋瓦有数枚掉下来,太常荀寓被免职。当时因为严厉的诏书所谴责,所以没有人敢据理力争。但是朝廷内外的意思,都认为事故轻而责罚重,有违于常规。适逢五年二月有大风,主人为从前的事到惊惧。臣下刚刚拜任尚书三天,本曹尚书有病,权且让臣下兼理,巡行兰台。主人于是察看栋梁之间,寻找不端正的瓦片,找到栋梁上歪斜的瓦片十五。有的是开始砌时瓦就不正,大概是不值得提起,大风突然刮起,台官纷纷前往,太常去巡视,没来得及办周到,文书还没有到,就竞相囚禁。臣下因为权力仓猝了便作罢,不再能够推究这件事。但是本曹追不舍,没完没了地询问。臣下当时全都加以遣散,但是主人害怕追究责任,不听从臣下的意见,囚禁太常,又大兴刑罚。

当年汉朝时有个人偷了太庙中的玉环,汉文帝想减其族,张释之衹以死刑,说:“如果侵害了长陵的一杯土,还能再增加什么刑罚?”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大晋传下制度,考虑得,规划得远,山陵不封植,园邑不整饰,立墓而不建坟,与山上的泥土同在,因此山丘上存留有它的陈草,使和中原的草一起生长。即使陵墓庄重威严,衹有在毁坏之后才减族,这是古来的典制。如果登上去冒犯,失去了尽敬之,衹对所犯的罪行责罚就是了。

就在八年,仆受人教唆诬赖周龙烧草,廷尉于是上奏请求灭周龙一族,一家八日都要杀。适逢周龙的案真相大白,这样才免于被灭族。用情理来推究,用古训来衡量,这个罚是过重了。今年八月,陵墓上一枝周长七寸二分的荆木被砍掉,司徒太常都为遣件事在路上奔波劳碌,虽然知事情很小,但是案件理难以猜测,劳奔走,各自竞相逃脱责任,到现在太常被囚禁还没有释放。近Et太祝的官署失火,烧了三间半房屋。官署在太庙北边,隔在重墙之内,火又已经扑灭,频频地有诏令讯问。主人因为韶令讯问频繁,就责罚尚书不立即巡视,动辄被囚禁,尚书被免职,都属非法。

刑书的文字有限,但违法的原因没有定规,所以有临时商讨理办法的制度,确实不能事事都遵守常规理。至于这些,都不适当,常常互相迫,不再讲理,从上面来说有损圣朝刑法整齐划一的德,从下面来说有损崇礼大臣的期望。臣愚认为冒犯陵墓上的草木,不应运用同产异刑的制度。巡行奏劾,应有一定的准则,沿袭制度时都尽量从重,例于是受到损害。有时因为其他事情,可以允许有宽有严。

虽然裴颐上了这个奏表,各偏颇的言论还是没有停息。当时刘颂任三公尚书,又上疏说:自从近代以来,刑法渐渐于多个门,法令很不一致。臣下现在全面执掌刑狱,十分担忧,现在谨陈述来告知。臣私下希望陛下理国政,常能得完善,因此事事寻求委曲变通,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符合旧例;得完善,因此刑法不能面面俱到。为什么?刑法固然以完全合理为法则,但是上面寻求完善,那么下面就会生拉扯文意,用来迁就上面的许诺,因此刑法不能完善。刑书取证于文,取证于文一定会与情理的断决有乖违,而上面安于委曲变通,因而主持公的人因有文例可引,造就会生意见。因此法多门,以致法令不一,那么官吏不知遵循什么,老百姓不知应该避免什么。伪之徒趁着刑法不一致,用以实现他的想法,望浅不一,如果裁断不一致,那么在上面的人难以约束下级,于是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说法,牢狱无法治理,对刑法有损害。

古人有这样的话:“主要求太周详,国政就会荒废;主要求合理,国事就会治理好。”周详的结果不是别的,太完善就会伤害刑法,所以国政荒废。期望就是轻重得当,虽然不能尽情理,假如写了条文,就要遵循它去执行,因此国事能治理好。善于运用刑法的人,忍心违背情理上不能满足听断的裁夺,轻重即使不能完全合乎人心,在一般人看来,好像不能施行,法律才能伸张正义。而且君臣不同,各有各的职分。法律想一定要奉行,所以让主人遵守条文;理有不通的时候,所以让大臣疏通阻滞;事情各时情况不同,所以主灵活裁断。主人遵守条文,就像是张释之公平地理那个侵犯皇帝车驾将要经过的路的人一样;大臣疏通阻滞,就好像是公孙弘裁断郭解的狱讼一样;人主灵活地裁断,就好像汉祖刑戮丁公的作为一样。天下万事万,若非这一法则重在行动,因此不近似这一类,不能于凭主观想象胡议论,其余都律令从事。然后法令伸张于下,人们的视听不再疑惑,官吏中容不下恶之徒,可以谈论国政了。主遵循这一法则来约束下臣,大臣小吏各自遵守职责,那么刑法的执行就统一了。

古人有这样的话:“善于治理国政的人,看人设立教化。”看人设立教化,说的是制定法令。又说“随着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这说的是当前应该的事。这样,那么看人是因时而异,在于度量大,制定法律。法律制定以后,就要施行,施行时像四季更迭一样守信,执法时就像金石一样定不移,官吏们岂能在已形成的制度内,再称说随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广泛引用看人设立教化,用来扰国政典章呢!为什么?在开始制定法律的时候,固然已经因时而异地看人了。现在如果设立的法律还没有完全恰当,就应该修改。如果说已经完善,不能完全遵照执行,反而会使奉行的官员公然能执法有差别而使轻重不一。人君和天下人所共有的,是法律。已经颁布四海,不能拿不守信用来当作教化,正要寻求天下人不怠慢,不能用没有信用的法律去约束。而且先前的有见识的人说,人到了极端愚蠢时是不能欺骗的。不是说平时违背法律,随意裁断,不能让老百姓满意。

上古通过议事裁夺,不设立刑法。从夏朝、商朝到周朝,把法律书写好悬挂在象魏上。三代的国君都圣明,但全都抛弃通过变通来获得适宜的妙办法,而采用取证于文的准则,并不是圣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是所面对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就时世的敦朴而言,比不上中古,但是主持评议的人想要适从人的情之所安,寄托于通过议事裁夺。臣下心裹认为这话听起来很好,论起理来却不通。但是天下太大了,事务繁杂,时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条文而符合法令的。因此臣下认为应当制定规定来限制,使主者遵守条文,即使付生命也要去施行,不敢绕开现有的法律打主意,以使轻重不当,那么法律就能永远保全。事情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名例中没有论及的,大臣们行商议,用以疏通阻滞,那么事情就不会有阻隔。至于超常规的裁断,超法令的赏罚,如汉祖杀戮楚臣以利己,封赏没有功勋的盏乞臣,这衹有主能够专断,不是奉命办事的大臣所能够拿主意的。这样以后,说情请求才会绝迹,似是而非的奏章才会被堵住,这大概是整治刑法的大法则。主办的小吏,理事情反覆无常。为什么呢?不讲情义法律就徒然获胜,讲情义又扰法律的执行。总是获胜貌似无私,但这才是得以自私的原因,又常常以不自私来保护自己。裁断得当就常常获胜,世人认为完全公允,即使一时枉法,也不会有人怀疑。因此人君不应赞扬证据可靠貌似公允的裁断,而应寻求遵守条文符合法令的奏章,这以后才算得上有法度,这又是整顿法治的一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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