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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也。或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
令有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主薄刘卞议:“毖在南为
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
!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
,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
秋》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黄昌见
,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
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父虽追服,
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也。以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大司
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皆从主者。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
。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隔人殊,则
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为后王法也。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一以事夫,夫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俗,不亦难乎!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得为前母后母乎!设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愈失。夫孝
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
而苟容。今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二
之心,曾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也。礼,违诸侯适天
,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宜抚乎!且妇人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
,诚以在人理应绝故也。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而云应服,于义何居!”尚书八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
后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之事而以常礼
之也。昔
思哭
母于庙,其门人曰:‘庶氏之女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
思惧,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为罪人。何则?异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为文,章下太常报楙奉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之立断。今议此事,称引赵姬、叔隗者
是也。然后狄与晋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吴寇隔
,毖与前妻,终始永绝。必义无两嫡,则赵衰可以专制隗氏。昌为人
,岂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并以绝亡,其
犹后母之
耳,昌故不应制服也。”
太兴初,著作郎
宝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有为为之也。有不可责以始终之义,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议之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今二妻之
,无贵贱之礼,则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
秋》贤赵姬遭礼之变而得礼情也。且夫吉凶哀乐,动乎情者也,五礼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来亲,而恩否于时,敬不及生,
不及丧,夫何追服之
哉!张恽、刘卞,得其先后之节,齐王、卫恆,通于服绝之制,可以断矣。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命,使先妻恢
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
,室人达长少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况于死乎!古之王者,有以师友之礼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今令先妻以一
接后,而后妻不敢抗,及其
孙
相为服,礼之善
也。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盖宜祫祭二母,等其礼馈,序其先后,
以左右,兄弟肃雍,
酬奏献,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
二母之德,下以齐兄弟之好,使义风弘于王教,慈让洽乎急难,不亦得礼之本乎!”
是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毌丘氏,生
正舒、正则二人。毌丘俭反败,仲武
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绝。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许。舒不释服,讼于上下,泣血
骨,缞裳缀络,数十年弗得从,以至死亡。
时吴国硃某娶妻陈氏,生
东伯。
晋,晋赐妻某氏,生
绥伯。太康之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
族,兄弟
敬之
,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焉。及其终也,二
相为服,君
以为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前妻亡,后妻
勋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
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
何得专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
退不知所从。”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
所得正。则乙丙之
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传任恺议略与郑同。太尉荀顗议曰:“《
秋》并后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丙
宜以嫡母服乙,乙
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
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也。”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郑
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
,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蔡氏之
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达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
相似否。”
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
营改葬,固让不拜。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为审由此邪?天下有阙
,行礼制
者当使理可经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
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
,峤特一
,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亲裁其中。”于是太宰、西
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
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诚志在报仇,不苟灭
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
戈,志刷雠恶,万里投
,归赴朝廷,将
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无缘
路未通,师旅未
,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巷也。以为诚宜如明诏。”于是有司奏曰:“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
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
,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故从未葬之例也。若骨
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
之情,哀痛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诸如此,皆依东关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唯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
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峤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设疾辞。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是时中原丧
,室家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不。太常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元帝令以循议为然。太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若境内贼
清平,肆眚之后,寻觉无踪迹者,便宜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