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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3/10)

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损率乘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并少为少,并半为半,并太为太。得二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所得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

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一以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月日余。以朔小余减日法,余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也。

木:合终岁数,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一十三。

月余,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月日,一十五。

日余,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月日,一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一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一千六百七十四。

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一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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