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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之。明帝
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晋宣帝豫自于首
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 敛以时服,不设明
。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 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
陵。使太尉司
望奉祭,
皇 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 清简之旨,外
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 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
临,内官旦一
而已。过葬虞祭礼毕 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
端门。”诏曰:“门如所
, 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
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 席置于
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 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
,此其义也。范
又曰:“凶门非古,古有 悬重,形似凶门。后人
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 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 卿以下六品
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 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诏亦停选挽郎。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载,始 一谒
平陵,而曹
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
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
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
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 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
亦 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 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

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 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至 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
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 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 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 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 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
贵乡公甘
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
卒,
兄俊作《表德论》,以述
遗
,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 墓之
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 兽碑表,既私褒
,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 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 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
郎 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
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
,未详
臣 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 妃,应与皇太
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令建安 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
君,班秩视
为序。母以
贵,经著明文。内外 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
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 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 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 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 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 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 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
燮之议: “《礼》,‘妾服君之庶
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
!诸侯之妾为他妾之
无服,既 不服他妾之
,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 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 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 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
,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
檀和之所生亲王,求 除太夫人。检无国
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 “《
秋》,‘母以
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 夫人,国
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
贵’,虽《
秋》 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 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
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 非国之所求。
男妾母,未有前比。”祠
郎中硃膺之议以为:“
不得爵父母, 而《
秋》有‘母以
贵’。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 之
,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 蔚之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
男世
丧,无嗣,求
次息为世
。检无 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
连卒,以次
辑拜世
。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
立衍,商礼斯行。仲
舍 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胙土之君在而世
卒,厥嗣未育,非孙之 谓。愚以为次
有
,自宜绍为世孙。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
,传之 有由。父在立
,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
秋传》云,‘世
死, 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年均则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
早卒,无嗣,
立次息以为世
,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
卒, 立次
,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
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
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 之妻,皆命天
。以斯而推,则
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 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
男于亲,尊秩宜显。故《
秋》之义, ‘母以
贵’。固知从
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 国
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
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
,未详应以铣为世
?为应立次
锴?”太学博士王 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 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
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
为国王,虽薨没无
, 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 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
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
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
。”诏 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
行,未知制 与何官分
,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
,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 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谓皇太
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 中丞应与分
。扬州刺史、丹
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 赴救
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
。又寻六门则为行
之内,且禁卫非违, 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
与不?其准 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
。’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
界,则不合 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
所应分
,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 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
山穷谷涸
冱寒之
,以纳于凌
。务令周密,无
其气。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仲
之月,
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启冰 室,先荐寝庙。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 并以鉴供冰。自
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 丧事。缮制夷盘,随冰借给。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