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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硃膺之议。前祠
郎中 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 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硃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
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 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 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 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
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
适 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 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
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
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
贵,赠淑媛 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
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
,则不 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
亦不敢服。故王公妾
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 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
妃薨。樟 木为榇,号曰樟
。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 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
室,在正堂后
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
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
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
臣 服齐衰三月,其居
者
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
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
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 仪。太
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
,太
见亦如 之。
臣见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
妃薨,至尊、皇 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
及乐?”博士司
兴之 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
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
。”右丞徐爰 议:“皇太
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祔后三 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
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今准其 轻重,侔其降杀,则下
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之礼,箫
警涂之卫, 实人君之盛典,当
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 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 议,皇太
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
。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国 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 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 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
寝;彩 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 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
南兗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 殊礼下船。及至镇,
行庙。大司
临川烈武王神主随
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 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
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 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 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 主咸用士礼。谯王、衡
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 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 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 主
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
蕃王,皆无厌降,同之 士礼,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 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 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
,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 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 嘉十三年,第七皇
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 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
去 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 “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
何经记?”臣案南谯、衡
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 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
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
公主不 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
摄二三 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 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
,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
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 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
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 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
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 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 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 解野王领国
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 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 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
,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 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
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 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
,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 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
,犹以免孺
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 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 以追加名
。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 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
,岂以存亡异数?今玺 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
疑, 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 准据。案《礼》,
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
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
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 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 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
建 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 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
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 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 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
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
,则定 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 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
。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 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 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 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
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 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 义,冬亡而
忌;又乖致
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 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 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
县开国侯刘叔
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 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
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 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
兴之议: “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
承家,虽则佩觿,未阙 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
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 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
哀王追赠太常,亲戚 不降。愚谓下殇以上,
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
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 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 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
,亦服庶 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